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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明医药: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临时)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7-05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临时)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西藏易明西
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临时)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
见

     我们认为:

     1、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
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
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于向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票
的安排及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
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解除限售日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
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
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促
进公司长期稳定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二、关于《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设定指标的科
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
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该指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
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
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
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

    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
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考核目的,并同意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宋瑞霖                  郑   斌                 温   泉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