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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明医药: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公告2020-10-29  

                        证券代码:002826           证券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20-060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指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 年 10 月 27 日,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现就具体情
况公告如下:

    一、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19 年 7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
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
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9 年 7 月 5 日至 2019 年 7 月 14 日,公司通过内部张贴方式对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未
有针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情况。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0 日披露了《监事会
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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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019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
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
报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
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

    4、2019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19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完成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
工作,向 72 名激励对象授予 349.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并披露了《关于2019年
首期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11 月 12 日。

    6、2020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20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回
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获得批准。

    8、2020 年 7 月 6 日,公司完成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注销完成后公
司股本由 19,321.00 万股变更为19,176.90万股。

    二、本次调整情况说明

    (一)调整原因

    2020 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在国内扩散蔓延。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各地采

                                    2
取减少人员聚集防控措施,各级医疗机构的诊疗服务及患者就医计划均受到影
响,药品终端需求明显下降,同时物流配送、商业推广、各省招投标准入工作均
受到一定程度限制。为减缓疫情影响,公司加强内部管理、拓宽新的销售渠道等
方式积极恢复生产经营秩序。但由于当前国内疫情防控常态化,聚集性、接触性
的活动仍然受到制约,全球疫情依然在蔓延扩散,国内经济恢复、消费恢复仍有
较大压力。

    考虑上述不利因素,公司认为在特殊时期更需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实现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统一,为公司、股东创造更大价值。因此,
公司对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公司层面的部分业绩考核指标进行调整,
并相应修订《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19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二)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调整内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层面部分业绩考核目标调整
前后如下:

    1、调整前第二个及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增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长率不低于 60%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1 年营业收入增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长率不低于 90%


    2、调整后第二个及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增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长率不低于 20%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1 年营业收入增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长率不低于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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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调整后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仍为营业收入指标,营业收入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
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并能够树立较好
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将本次激励
计划公司层面的部分业绩考核指标调整为以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20%、35%。

       调整的主要原因:2020 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在国内扩散蔓延。受新冠肺炎
疫情影响,各地采取减少人员聚集防控措施,各级医疗机构的诊疗服务及患者就
医计划均受到影响,药品终端需求明显下降,同时物流配送、商业推广、各省招
投标准入工作均受到一定程度限制。为减缓疫情影响,公司加强内部管理、拓宽
新的销售渠道等方式积极恢复生产经营秩序。但由于当前国内疫情防控常态化,
聚集性、接触性的活动仍然受到制约,全球疫情依然在蔓延扩散,国内经济恢复、
消费恢复仍有较大压力。

       考虑上述不利因素,公司认为在特殊时期更需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实现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统一,为公司、股东创造更大价值。因此,
公司对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公司层面的部分业绩考核指标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业绩考核指标具有挑战性,也更为合理。

       除上述内容及其关联内容作相应调整外,《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其他内容不
变。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19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层面部分业绩考核指标调整,不会对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导致提前解除限售或降低授予
价格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四、监事会核查意见

       本次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是结合新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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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肺炎疫情、宏观经济形势及公司实际情况确定的,本次调整更能将公司利益、股
东利益和员工利益相结合,能够进一步激发员工工作热情,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本次调整不存在导致提前解除限售或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是结合新冠
肺炎疫情、宏观经济形势及公司实际情况确定的,本次调整更能将公司利益、股
东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能够进一步激发员工工作热情,有利于公司持续
发展。本次调整不存在导致提前解除限售或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表决程序及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
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基于本次调整修订后的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不存在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也不存在降低授予
价格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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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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