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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明医药: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股东回报规划2021-04-07  

                        股票代码:002826          股票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21-014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2023)股东回报规划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完善和健全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
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特别是
中小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及《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发【2013】4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
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制订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1-2023 年)》(以下简称“规划”)。
    第一条 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综合考虑
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实际经营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
与机制,在平衡短期利益和长期回报基础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
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制定本规划系在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下,本着兼顾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及公司的持续良好发展的原则,
同时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
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据此制定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持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 具体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 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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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实施积极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健全
现金分红制度。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应当优先采用
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股东合理
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
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但公司
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四)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
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
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年
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5、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实施股利分红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
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且发放的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例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
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
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六)不同发展阶段现金分红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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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发放分红时,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
前项规定处理。
    (七)利润分配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如因公司经营需
要,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当年暂
不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
意见。
    (八)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2、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
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
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3、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而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
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利润留存公
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披露。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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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
分配具体方案,分红政策确定后不得随意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公司根据投资
规划、企业经营实际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股东意愿和要求,以
及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董事会根据
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
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的议案需要事
先征求社会公众股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此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经特别决议批准。
    第四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
(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
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二)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
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
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 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修订调整时亦同。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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