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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明医药: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8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董事行为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
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会计
师鉴证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专项审
计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
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
价格的议案》等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的情况进行
了认真的核查后,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2020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也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
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2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的规定,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后,我们认为:公司不存
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况,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对
报告期内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
行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后,我们认为:公司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能够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会计记录和
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公司未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
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目前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运作、执行和监督情况。

    四、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
可持续性发展、兼顾股东长远利益的前提下制定的,该预案符合有关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为本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的相关业务资格,为公司出具的《2020 年度审计报告》真实、准
确地反映了公司 2020 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状况,很好地履行
了作为年审会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同意公司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审计服务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使用不超过 10,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
的理财产品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并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本次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
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回购注销事项审批决策程序、回购原因、回
购价格及定价依据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将此项
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符合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
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回购价格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宋瑞霖                  郑   斌                 温   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