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易明医药:2022-018 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2022-04-22  

                        证券代码:002826           证券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22-018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 年 4 月 20 日,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
整后的回购价格为 5.08 元。现就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19 年 7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
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
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9 年 7 月 5 日至 2019 年 7 月 14 日,公司通过内部张贴方式对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未
有针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情况。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0 日披露了《监事会
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1
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
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
报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
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

    4、2019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 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19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完成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
工作,向 72 名激励对象授予 349.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并披露了《关于2019年
首期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11 月 12 日。

    6、2020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20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回
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获得批准。2020 年 7 月 6 日,公司完成限制性股票回
购注销事项,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由 19,321.00 万股变更为19,176.90万股

    8、2020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等业绩考核指标调整事宜发表了独
立意见,同意该等调整。

    9、2020 年 11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修

                                   2
订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具体内容详见《关于修
订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66)。2020年11月17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10、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回购价格调整、回购注销事项
进行了核查。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就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21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回
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获得批准。2021 年 7 月 1 日,公司完成限制性股票回
购注销事项,公司总股本由 191,769,000 股减至 191,190,375 股。


    12、2021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议案》。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许可、张宇回避
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同意本次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1 年 11 月 26 日。


    13、2022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回购价格
调整、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核查,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就上
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回购价格调整情况

    鉴于:1、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为5.2元/
股,2021 年 4 月 26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3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
整后的回购价格为 5.16 元。具体内容可见《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8)。

    2、2021 年 5 月 18 日召开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0年年度权益
分派方案为:公司以截至2020年12月31日总股本191,769,000股,扣除2019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未达到解锁条件而需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490,125股以
及14名员工离职而需回购注销的股票88,500股后,余191,190,375股为基数,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0.8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15,295,230.00元,剩余未分配
利润结转下一年度,本年度不进行红股派送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上述权益分
派已于2021年7月14日实施完毕。

    根据《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
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其中公司发生派息的
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5.16-0.08=5.08(元)
    本议案经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同意票数 1 票,关联监事李玲、张
海林回避表决。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影响

    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19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核查意见


                                   4
    本次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规定,符合《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原
则、方式和程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调整符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
响。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回购价格事项。

    六、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回购原因、价格、数量
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
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和《股
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
露义务及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事宜。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