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26 证券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22-048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部 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的激励对象共计47人,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72,125股,占公司当前总 股本190,682,250股的0.2476%。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需在相关部门办理完毕解除限售手续后方可 上市流通。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8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 年 7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 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 1 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9 年 7 月 5 日至 2019 年 7 月 14 日,公司通过内部张贴方式对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未 有针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情况。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0 日披露了《监事会 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 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 报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 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 4、2019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19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完成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 工作,向 72 名激励对象授予 349.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并披露了《关于2019 年首期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11 月 12 日。 6、2020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0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回 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获得批准。2020 年 7 月 6 日,公司完成限制性股票回 购注销事项,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由 19,321.00 万股变更为19,176.90万股。 2 8、2020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业绩考核指标调整事宜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同意该调整。 9、2020 年 11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 修订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具体内容详见《关于 修订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66)。2020年11月17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10、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回购价格调整、回购注 销事项进行了核查。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就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21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回 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获得批准。2021 年 7 月 1 日,公司完成限制性股票回 购注销事项,公司总股本由 191,769,000股减至191,190,375股。 12、2021 年 11 月 1 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议案》。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许可、张宇回避 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本次解 除限售。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11月26日。 13、2022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3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回购价格 调整、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核查,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就上 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91,190,375股 减至190,682,250股。 14、2022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议案》。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许可、张宇回避 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本次解 除限售。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说明 根据《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相 关规定,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情况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 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 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 第一期解除限售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40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二期解除限售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0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 第三期解除限售 30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4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5 以公司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按如下标准解除限 售: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1、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0%,100%解除 当期限售股份; 2、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80%解除当 期限售股份; 3、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50%解除当 期限售股份。 以公司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按如下标准解除限 售: 1、 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90%,100%解除 当期限售股份;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 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0%,80%解除 当期限售股份; 3、 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50%解除 当期限售股份。 若公司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对应考核年度的业绩达到上述考核要求,则激励对 象可以申请按对应比例解除当期限售股份,未解除限售的部分,则公司按照股权 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 公司 2018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为488,774,206.55元 ,公司 2021 年度(第 三个解除限售期)经审计营业收入为725,459,075.46元,2021年度较 2018 年度 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为48.42%,达到50%解除当期限制性股票的规定。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相关管理办法组织 实施。 激励对象只有在规定的考核年度内达到公司业绩目标,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 良好及以上的前提下,才可按照规定的比例解除限售,未达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 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6 绩效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不达标 解除比例 100% 90% 0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共有47名激励对象个 人业绩考核结果均达到优秀,满足100%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所述,公司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对应考核期内的公司业绩及个人 绩效等考核结果均满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50%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具体情况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7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472,125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2476%。具体如下表: 获 授 的限 已 回 购的 已 解 锁的 本 次 拟 解 除 尚未解除限 序 制 性 股票 限 制 性股 限 制 性股 限 售 的 限 制 售的限制性 姓名 授予时职务 现职务 号 数量(股) 票 数 量 票 数 量 性 股 票 数量 股 票 数 量 (股) (股) (股) (股) 1 庞国强 董事,副总经理 子公司总经理 1,800,000 1,260,000 270,000 270,000 0 副总经理,董事 董事、总经理、财 2 许可 860,000 602,000 129,000 129,000 0 会秘书 务总监 3 张宇 中层管理人员 董事、副总经理 50,000 35,000 7,500 7,500 0 副总经理、董事会 4 李前进 中层管理人员 10,000 7,000 1,500 1,500 0 秘书 其他中层管理人员、业务骨干人员以及董事会认 5 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激励对象等(43 人) 427,500 299,250 64,125 64,125 0 7 合计(47 人) 3,147,500 2,203,250 472,125 472,125 0 注:上述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 其买卖股份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1、2020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原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取消该等激励对象资格 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7.50万股。同时,由于公 司 2019 年度业绩未达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公司按照《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所涉及的已授予但未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的总计136.6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综上,回购注销限制性 股票共计144.10万股。 2、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9 年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0元(含税)。根据《2019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价格的回购价格为5.16 元。 3、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对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的考核目标,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解除 当期限售股份的规定,未达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规定的部分需公司回购注销,回 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490,125股;另由于原1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 已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董事会决定取消该等 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88,500股。 8 综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578,625股。 4、2022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对第三 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的考核目标,公司2021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解除当 期限售股份的规定,未达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规定的部分需公司回购注销,回购 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476,625股;另由于(A)吴庆、黄鑫煜、段雪欢等3名 激励对象已从公司离职;(B)张海林于2021 年 8 月 24 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 次职工代表大会被选举为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C)李玲于2021 年 9 月 13 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被选举为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 事。前述5人已不再符合公司2019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的规定, 应取消该等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 票31,500股。综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508,125股。 5、公司于2021 年 5 月 18 日召开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0年年 度权益分派方案,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0元(含税)。根据《2019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价格的回购价格为5.08 元。 6、由于原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中有关激励对象资格的规定,因此第三期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500 股,公司后续将会办理回购手续。 除上述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考核,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2021年度 业绩达到《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三个限售期规定的, 50%解除当期限售股份的条件,激励对象中47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资格, 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一致认为,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部分限制性 9 股票解除限售条件达成,并同意将本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条件是否达成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部分达成,本次47名激励对象解除限 售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所获解限数量符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规定的考核结果;审议本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本次47名激励对象共472,125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 售手续。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 条件是否成就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47名激励对象解除限 售资格合法有效,在对应的考核期内,公司业绩及个人绩效等考核结果符合本次 激励计划规定的50%解除限售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等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同意公司为本次47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 事宜的解除条件均已成就,尚待公司统一办理相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本 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及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10 2、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 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