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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明医药: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7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2020 年 7 月
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西
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
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后,我们认为:
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况,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对
报告期内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认真核查后,我们认为:公
司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能够保护公
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会计记录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公
司未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公司
编制的《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目前
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运作、执行和监督情况。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
可持续性发展、兼顾股东长远利益的前提下制定的,该预案符合有关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为本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的相关业务资格,为公司出具的《2022 年度审计报告》真实、准确
地反映了公司 2022 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状况,勤勉尽责地履
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同意公司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审计服务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资金,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等资金需
求的前提下,在一定额度内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资
金利用效率和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经核查:公司使用不超过 15,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
的理财产品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全体独立董事
一致同意并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本次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
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回购注销事项审批决策程序、回购原因、回购
价格及定价依据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将此项
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符合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
响。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回购价格事项。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
办理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议案》内容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该事项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胡   明                  肖兴刚                   冯   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