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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明医药: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办理相关事项的公告2023-04-27  

                        证券代码:002826               股票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23-028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及办理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授权概述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
理办法》”)、本公司《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办理相关事项的
议案》,同意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
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授权期限自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本次授权具体内容
    1、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
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条件。
    2、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
    发行股票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 20%。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
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 30%。
    3、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证券监管
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格投资者(包括公司原股东)等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
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4、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定价基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
司股票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
价格计算。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由董事会根据 2022 年年度股东
大会授权和相关规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5、限售期
    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
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
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
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6、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7、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用途
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
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
立性。
    8、决议的有效期
    有效期自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止。
    三、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授权董事会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
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事宜,包括制作、修改、签署并申报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
律文件;
    2、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有权部
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
定募集资金金额、确定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他与发行方案
相关的一切事宜,决定发行时机等;
    3、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发行方案及本次发行上市
申报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股份限售等其他程序,并按照监管要
求处理与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完成、递交、执行与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公告
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5、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6、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
    7、发行完成后,根据发行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及
其他相关部门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8、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
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发行对公司即期财
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及政策,并全权处理与
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
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发行政策发生变化时,可酌情决定对发行方案进行调整、延期
实施或撤销发行申请,或者按照新的发行政策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10、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并办理与此相关的事项;
    11、发行前若公司因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时,授权董事
会据此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12、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运行的范围内,办理与发行相关的其
他事宜。
    四、相关意见
    监事会意见,本议案授权内容符合相关法规规则,审议程序符合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本议案遵循《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 2022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五、风险提示
    本议案须经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决定
是否在授权期限内启动简易程序及审议具体发行方案,报请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后方可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