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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争民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6-12-23  

						证券代码:002827           证券简称:高争民爆       公告编号:2016-010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616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4600 万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37858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2905.18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4952.82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211840 号《验资报告》

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会同保荐机构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财富证券”或“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

市国际城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

萨北京中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等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公司已在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相关专户仅用于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相关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银行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市国际城支行

    账户名称: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954000010000088000

    金额:6722.30 万元

    用途: 年产 3000 万发工业雷管生产线建设项目

   2、银行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账户名称: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38812194550

    金额:10505.734 万元

    用途:增资西藏高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项目

    3、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北京中路支行

    账户名称: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54050101363600001163

    金额:3026.00 万元

   用途:乳化炸药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4、银行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

    账户名称: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8116201013400002880

    金额:3032.00 万元

   用途:危险货物运输项目

    5、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账户名称: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0158000429100011139

    金额:4502.90 万元

   用途:信息化平台二期建设项目

    6、银行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

    账户名称: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8116201012700002879

    金额:7947.586 万元

   用途: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含未支付的本次发行费用 583.70 万元)

   (二)公司、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三)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

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承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四)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冯海轩、肖维平可以随时到专户

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

的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六)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

元的,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向公

司、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

响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

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保荐机构发现公司、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

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为避免疑问,专户存储银行仅履

行本协议项下明确约定的职责和义务,专户存储银行不对专户的资金使用和划付

进行监管。
   (十)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

何争议,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应提

交专户存储银行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十一)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

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协议有效期内,如有

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情形,或经协商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协议可提前终止。

    三、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市国际城支行、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北京中路

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

术开发区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分别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211840 号

《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