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第 四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见证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 7 层(100007) 7/F,BuildingD,ParkviewGreenFangCaoDi,No.9,DongdaqiaoRoad ChaoyangDistrict,100020,Beijing,China Tel:+8610-58137799 Fax:+8610-58137788 关于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见证法律意见书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 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高争民爆”、“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 本所律师声明: 1、高争民爆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及其复印件内 容真实、有效,并对此负责; 2、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承诺,其向本所律师出示的居民身份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证照、文件真实、有 效,并对此负责; 3、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及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 关于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本法 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及有关 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16 年 12 月 10 日高争民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作 出《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决定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召开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 于 2016 年 12 月 15 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公告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更 正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更正公告》”)。 上述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届次、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开 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等内容,并附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授权委托书格式文本、股东登记表。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高争民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情况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13:30 在拉萨市经济技术开 发区林琼岗路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12 月 29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0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2 月 30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关于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2 月 29 日 15:00 至 2016 年 12 月 30 日 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和内容与通知一致,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33,400,000 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 72.5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5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14%。参与投票的 中小投资者 7 人,占公司总股份的 11.4816%。 股东以及股东代表所代理之股东均系截至 2016 年 12 月 26 日下 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名称、证券账户卡及各自持股数量与 《股东名册》的记载相符;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持有的《授权委托书》 合法有效。 2、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均系依法产生, 关于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经核查,公司经理及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序号 议案名称 1 关于换届选举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 关于选举唐广顺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2 关于选举杨丽华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3 关于选举周立顺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4 关于选举白艳琼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5 关于选举巴桑顿珠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6 关于选举潘磊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 关于换届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1 关于选举李双海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2 关于选举杨祖一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3 关于选举欧珠永青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 关于换届选举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3.1 关于选举葛洁蓉为第二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3.2 关于选举卢宏玺为第二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3.3 关于选举刘海群为第二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4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关于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5 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 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7 关于修改公司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及决策制度的议案 8 关于修改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9 关于修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10 关于修改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11 关于审议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12 关于审议公司授权管理制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更正公 告》中列明并披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根据《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且会议实际审议事项与《股 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更正公告》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并现 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关于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的规定。 (二)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累积投票制表决,下列人员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1 关于选举唐广顺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3,400,0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份总数的 99.9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1,123,574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2%。 本议案获得通过,唐广顺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 关于选举杨丽华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3,400,0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份总数的 99.9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1,123,574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2%。 本议案获得通过,杨丽华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 关于选举周立顺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3,400,0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份总数的 99.9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1,123,574 股,占出席本次股 关于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2%。 本议案获得通过,周立顺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4 关于选举白艳琼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3,400,0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份总数的 99.9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1,123,574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2%。 本议案获得通过,白艳琼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5 关于选举巴桑顿珠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3,400,0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份总数的 99.9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1,123,574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2%。 本议案获得通过,巴桑顿珠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 1.6 关于选举潘磊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3,400,0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份总数的 99.9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1,123,574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2%。 本议案获得通过,潘磊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累积投票制表决,下列人员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 关于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1 关于选举李双海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3,400,0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份总数的 99.9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1,123,574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2%。 本议案获得通过,李双海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2 关于选举杨祖一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3,400,0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份总数的 99.9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1,123,574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2%。 本议案获得通过,杨祖一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3 关于选举欧珠永青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3,400,0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份总数的 99.9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1,123,574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2%。 本议案获得通过,欧珠永青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经累积投票制表决,下列人员当选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监 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1 关于选举葛洁蓉为第二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关于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33,400,0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份总数的 99.9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1,123,574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2%。 本议案获得通过,葛洁蓉当选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3.2 关于选举卢宏玺为第二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3,400,0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份总数的 99.9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1,123,574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2%。 本议案获得通过,卢宏玺当选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3.3 关于选举刘海群为第二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3,400,0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份总数的 99.9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1,123,574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2%。 本议案获得通过,刘海群当选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4、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3,402,000 股(其中现场投票 133,400,000 股同 意,网络投票 2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1,125,573 股,占出席本次股 关于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对 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3,402,000 股(其中现场投票 133,400,000 股同 意,网络投票 2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1,125,573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对 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3,402,000 股(其中现场投票 133,400,000 股同 意,网络投票 2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1,125,573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对 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 关于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及决策制度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3,402,000 股(其中现场投票 133,400,000 股同 意,网络投票 2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1,125,573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对 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3,402,000 股(其中现场投票 133,400,000 股同 意,网络投票 2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1,125,573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对 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关于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3,402,000 股(其中现场投票 133,400,000 股同 意,网络投票 2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1,125,573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对 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3,402,000 股(其中现场投票 133,400,000 股同 意,网络投票 2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1,125,573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对 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关于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33,402,000 股(其中现场投票 133,400,000 股同 意,网络投票 2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1,125,573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对 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2、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授权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3,402,000 股(其中现场投票 133,400,000 股同 意,网络投票 2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1,125,573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对 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就列入议程的全部议案 进行了审议,全部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关于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高争民爆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 关于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 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彭雪峰 授权签字人:见证律师: 王隽 见证律师:陈阳、县永强 2016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