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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争民爆: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2016-12-31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第 四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见证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 7 层(1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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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见证法律意见书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
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高争民爆”、“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

   本所律师声明:

   1、高争民爆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及其复印件内
容真实、有效,并对此负责;

   2、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承诺,其向本所律师出示的居民身份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证照、文件真实、有
效,并对此负责;

   3、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及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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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本法
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及有关
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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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16 年 12 月 10 日高争民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作
出《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决定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召开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
于 2016 年 12 月 15 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公告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更
正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更正公告》”)。

    上述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届次、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开
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等内容,并附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授权委托书格式文本、股东登记表。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高争民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情况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13:30 在拉萨市经济技术开
发区林琼岗路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12 月 29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0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2
月 30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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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2 月 29 日 15:00
至 2016 年 12 月 30 日 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和内容与通知一致,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33,400,000 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 72.5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5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14%。参与投票的
中小投资者 7 人,占公司总股份的 11.4816%。

    股东以及股东代表所代理之股东均系截至 2016 年 12 月 26 日下
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名称、证券账户卡及各自持股数量与
《股东名册》的记载相符;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持有的《授权委托书》
合法有效。

    2、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均系依法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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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经核查,公司经理及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序号                                    议案名称

 1      关于换届选举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     关于选举唐广顺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2     关于选举杨丽华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3     关于选举周立顺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4     关于选举白艳琼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5     关于选举巴桑顿珠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6     关于选举潘磊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      关于换届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1     关于选举李双海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2     关于选举杨祖一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3     关于选举欧珠永青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      关于换届选举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3.1     关于选举葛洁蓉为第二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3.2     关于选举卢宏玺为第二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3.3     关于选举刘海群为第二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4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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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     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7     关于修改公司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及决策制度的议案

 8     关于修改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9     关于修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10    关于修改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11    关于审议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12    关于审议公司授权管理制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更正公
告》中列明并披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根据《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且会议实际审议事项与《股
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更正公告》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并现
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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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

    (二)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累积投票制表决,下列人员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1 关于选举唐广顺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3,400,0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份总数的
99.9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1,123,574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2%。

    本议案获得通过,唐广顺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 关于选举杨丽华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3,400,0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份总数的
99.9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1,123,574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2%。

    本议案获得通过,杨丽华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 关于选举周立顺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3,400,0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份总数的
99.9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1,123,574 股,占出席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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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2%。

       本议案获得通过,周立顺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4 关于选举白艳琼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3,400,0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份总数的
99.9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1,123,574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2%。

       本议案获得通过,白艳琼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5 关于选举巴桑顿珠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3,400,0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份总数的
99.9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1,123,574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2%。

       本议案获得通过,巴桑顿珠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

       1.6 关于选举潘磊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3,400,0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份总数的
99.9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1,123,574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2%。

       本议案获得通过,潘磊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累积投票制表决,下列人员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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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1 关于选举李双海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3,400,0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份总数的
99.9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1,123,574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2%。

    本议案获得通过,李双海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2 关于选举杨祖一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3,400,0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份总数的
99.9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1,123,574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2%。

    本议案获得通过,杨祖一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3 关于选举欧珠永青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3,400,0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份总数的
99.9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1,123,574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2%。

    本议案获得通过,欧珠永青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经累积投票制表决,下列人员当选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监
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1 关于选举葛洁蓉为第二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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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133,400,0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份总数的
99.9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1,123,574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2%。

    本议案获得通过,葛洁蓉当选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3.2 关于选举卢宏玺为第二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3,400,0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份总数的
99.9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1,123,574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2%。

    本议案获得通过,卢宏玺当选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3.3 关于选举刘海群为第二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3,400,0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份总数的
99.998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1,123,574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2%。

    本议案获得通过,刘海群当选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4、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3,402,000 股(其中现场投票 133,400,000 股同
意,网络投票 2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1,125,573 股,占出席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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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对 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3,402,000 股(其中现场投票 133,400,000 股同
意,网络投票 2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1,125,573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对 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3,402,000 股(其中现场投票 133,400,000 股同
意,网络投票 2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1,125,573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对 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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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及决策制度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3,402,000 股(其中现场投票 133,400,000 股同
意,网络投票 2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1,125,573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对 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3,402,000 股(其中现场投票 133,400,000 股同
意,网络投票 2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1,125,573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对 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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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3,402,000 股(其中现场投票 133,400,000 股同
意,网络投票 2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1,125,573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对 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3,402,000 股(其中现场投票 133,400,000 股同
意,网络投票 2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1,125,573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对 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关于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33,402,000 股(其中现场投票 133,400,000 股同
意,网络投票 2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1,125,573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对 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2、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授权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3,402,000 股(其中现场投票 133,400,000 股同
意,网络投票 2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1,125,573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对 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就列入议程的全部议案
进行了审议,全部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关于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高争民爆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
              关于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
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彭雪峰




授权签字人:见证律师:

    王隽




见证律师:陈阳、县永强




                                                           2016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