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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争民爆: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及决策制度(2017年12月)2017-12-23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及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关联交易,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

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 对于必需的关联交易,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加以规范;

    (四) 在必需的关联交易中,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应当执行《公司

章程》规定的回避表决制度;

    (五) 处理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

表意见和报告。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的关联

交易行为,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交
易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上述第 (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

行动人;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

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制度第四条第 (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四) 本条第 (一)项和第 (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

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

联人:

    (一) 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

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

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者第六条规定

的情形之一。




                 第三章      关联交易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 销售产品、商品;

    (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 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七) 提供财务资助;

    (八)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九) 提供担保;

    (十)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十一)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十二)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三) 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四)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五) 签订许可协议;

    (十六)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九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

下规定:

    (一)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

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二)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

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三)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人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人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

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回避措施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关联交易协议,任何人只能代表

一方签署协议,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

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

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 (四)项的规定);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 (四)

项的规定);

    (六)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

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二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措施为:

    (一)董事会会议在讨论和表决与某董事有关联关系的事项时,该

董事须向董事会报告并做必要的回避,有应回避情形而未主动回避的,

其他董事、列席监事可以向主持人提出回避请求,并说明回避的详细

理由;

        (二)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该董事不得参加表决,

并不得被计入此项表决的法定人数。

    第十三条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由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按《公司章程》和《董

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

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适用

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七)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

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十五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措施为:

    (一) 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监事有权向

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 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有争议的股东向股东

大会作出其为非关联股东的书面承诺后,参与表决。若其他股东、监

事仍有质疑,可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或依照《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和决策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关

联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七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由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持股百分之五以下的股
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

表决。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九条第(二)至(五)项

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

联交易协议, 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

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

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判断是否

需要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

面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

判断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

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公司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

订立新的日常关交易协议等,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股东

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的,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本

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 根据预计

金额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判断是否需要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审议并进行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
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公司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

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量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判断是否需要

重新提请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

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

十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股票

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不含本数)

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不含本数)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关

联法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达成

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不含

本数)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后实施。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借款。

    (二)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含本数)以

上且 300 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至 3000 万元之间,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值的 0.5% (含本数)至 5%(不含本数)之间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

关联法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达

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含本

数)至 5%(不含本数)之间的关联交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三)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含本数)以

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含本数)以上的关联交易,或公

司与关联法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十二个月

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含

本数)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经股东大会批

准后实施。但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

作为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二十二条 对涉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 (二)、(三)项规定的关

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

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关联交易协议有效期内,因生产经营或不可抗力的

变化导致必须终止或修改有关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时,终止或变更原

协议的法律文书应当按照最新的交易金额和本制度第二十一条、二十
二条所确定的权限和程序审议确认后签署。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0.5% (含本数)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金额在三千万以上,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含本数)

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但本制度第十九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

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和评估。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下列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四) 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 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七) 独立董事的意见;

      (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除比照非关联交易公告应

披露的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 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 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

或者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

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事项;

      (六)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

应当说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

利益的转移方向;

      (七) 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成交价格及结算

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

间和履行期限等;

      (八) 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

真实意图和必要性,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等;

      (九) 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

易的总金额;
    (十)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真实

情况的其他内容。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还应当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

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关联

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

标准的,适用该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四条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八条 公司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

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

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第七章         关联交易的价格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价

格即为关联交易价格。
    第三十条 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如该交易事项有国家价格的,直接适用此价格;

    (二) 如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

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 除实行国家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市场

价格或收费标准的,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 如交易事项无可比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交易定价应

参考关联人与独立于关联人的第三方发生的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 既无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则

应以合理的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按本行业的通常成本毛利率计算)

作为定价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上述原则并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

与交易对方商定的交易价格或定价方法,应在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

确。

    第三十二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实行以下方法:

       (一) 关联交易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

计算交易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支付;

    (二) 在关联交易协议中确定的基准价格有效期届满时,公司可

根据关联交易协议约定的原则重新调整价格;

    (三) 关联交易协议有效期内如发生下列事项,则交易价格应予

调整:

    1、某项交易的国家价格或政府指导价被取消,则重新商定交易价
格,并自取消之日开始生效;

    2、某项交易的国家价格被调整,则自调整实施之日起比照调整后

的价格执行;某项交易的政府指导价被调整,则应在调整后的政府指

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3、协议方商定某项交易的价格后,国家制定了该项交易的强制价

格或指导价格,则自强制或指导价格实行之日起执行该强制价格或指

导价格。

       (四)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有疑义时,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

问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的公允性出具意见。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