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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争民爆: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7年12月)2017-12-23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加大对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

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深

交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单位

负责人、控股股东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上述人

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履行、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

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

其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

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

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

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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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应遵循以下原则: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责任与权

利相对等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

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应处理方案,并

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时,公司内审部门负责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

见和整改措施,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

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

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提交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的,公司董事会依照情节严重程度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

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

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

的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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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

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

良影响的;

  6、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严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

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通过其他方式干扰、阻挠责任追究

调查的;

  3、不执行公司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4、公司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严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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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 责令改正并作检查;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六) 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条 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

处罚金额标准依据《劳动纪律管理办法-处罚与奖励》执行。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认定和惩处须提交董事

会审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

任追究应参照该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处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进行修订,

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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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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