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争民爆: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17年12月)2017-12-23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
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西
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
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
会应选董事(或监事) 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
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
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
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最后按得
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
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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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届任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
事或监事的议案。在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
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的选举采用累
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单位代表出任的监事。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
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东
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
份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被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被提名的独立董
事候选人应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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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
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
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
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
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
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
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第三章 董事或监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
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
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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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
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
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
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
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
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
3、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
以待选出的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监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或监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
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
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和监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或监
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
或监事人数。
3、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或监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
事或监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
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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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若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该
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5、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
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6、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取得现场与
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结果后,公布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
依照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第十一条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1、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
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2、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
则得票多者为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当选董事
或监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
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
事或监事人数,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
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
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
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3、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
以上选票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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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
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
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
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
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
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
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经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后,且公司上市后生效执行。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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