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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争民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7年12月)2017-12-23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

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保

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

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

人。公司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由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

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

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

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

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

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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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公司、公司对其能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都应做

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

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经本公司

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六)公司证券市场再融资计划;

    (七)公司发行股票、债券或可转换债券;

    (八)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九)公司股权结构的发生重大变化;

    (十)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一)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二)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十三)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四)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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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拍卖;

    (十六)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

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八)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

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

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财务人

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等人员;

    (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

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

    (八)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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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

    (十)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

人员;

       (十一)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

    (十二)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

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

息知情人。

                       第三章 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登记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信息,包括

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号码等相关信息。公司在内幕信

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

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

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向深交所报送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的同时向其报备。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的,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

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名单、筹划决策方式

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进行本条本款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的

同时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交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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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向深交所报送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的同时,需要向深交所报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

但不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拟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预案;

    上述“高送转”是指:每 10 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合计股数达到 8 股以上(含 8 股);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

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

    (十)公司拟披露上市公司持股 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

持股份结果的公告;

    (十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

情况;

    (十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应指定专人为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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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部门、子公司、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

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信息,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供公司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

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

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

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

相关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四条 在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

中,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

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工作。公司在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

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

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国家有关行政管

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国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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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所有内幕

信息知情人名单,并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报送监管机构备案。公司董事会应对备案文件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做出承诺。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

内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

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

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交所和公司注册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

改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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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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