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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争民爆: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17年12月)2017-12-23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建立完善有序的投资
决策管理机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维护
股东和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
投资、期货投资、以非房地产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投资、
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节风险投资规范的范围: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原则为: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
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
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
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第五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
的十二个月内。
    第六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使用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得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
资金、不得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同
时,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该承诺。
    第七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
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如果公司已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当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公
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
    如果公司未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当在设立相关证券账户
和资金账户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经公
司同意,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如全资
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拟进行风险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
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控股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九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进行金额在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上的除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

期货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处于持续督导期的公司,保
荐机构应当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事项出具
明确的同意意见。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董事长指定专
门部门或专人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
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所需资金的筹集、划拨和使
用管理;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
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
负责及时对风险投资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
管。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后,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风险投资
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
督,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
预计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
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操作,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
况,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信息管理、信息披露和内部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对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
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
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
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
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经济处罚;涉嫌违法或犯罪
的,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风险投资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漏洞、项
目投资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项目有
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公司其他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风险投资决议后二个交易日内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
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保荐机构应就该项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
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
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有);
    (四)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股票及其衍
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
至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
限、资金来源等;
    上述所称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即
任一时点证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二)投资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
责任人等;
    (三)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六)保荐机构意见(如有);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未尽事宜,遵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