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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争民爆: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017-12-23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子公司的担保行为,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

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西藏高争民爆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下属分公司及子公司。

    公司下属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包括各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其再投

资的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担保,是指企业之间以第三人身份为对方

提供保证(含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抵押或质

押等形式的担保的行为,不包括“留置”、“定金”等经济担保形式。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主管公司的担保管理工作。工作职责如下:
       (一)审核担保申请;

       (二)具体经办担保手续;

       (三)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人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人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子公司财务部门对应上述职责,负责本公司的财务相关事宜。

       第五条   战略规划部按照职责配合公司财务部对公司的重大融

资事项及经营性担保业务进行论证。

       第六条   企业管理部按照职责配合公司财务部起草对非公司控

制下的外部单位(包括改制企业)担保董事会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

       第七条   法律事务部按照职责配合公司财务部对公司内部重大

融资事项和对外担保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在《公司章程》授权范围内享有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的单项或现有存续的累计担

保金额不得超过《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超过《公司章程》

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报请股东大会审批。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连续十二月内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关联担保事项时,关联董事应

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

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担保事项

    第十一条   担保范围限定:

    (一)市场前景好、投资周期短、回报率高、技术成熟的项目;
    (二)涉及主业发展项目的技术改造;

       (三)利用二次资源、废弃资源,具有节能、减排、环保等项目;

       (四)非民爆公司产品贸易;

       (五)不属于高风险投资项目;

       (六)公司与子公司的融资业务;

    (七)公司确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和子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并不得损害国

家利益和本公司利益的原则。

       第十三条   公司和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下列单位或者个

人提供担保:

    (一)机关法人、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二)非法人单位、自然人和公司、集团子公司高管人员及其亲

友投资设立的企业;

    (三)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除公司和集团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

业。

    公司所有的担保业务必须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并报公司董事会批

准,财务部备案。

                     第四章   担保申请和审批

       第十四条   以公司或者子公司作为担保人和提供担保,必须按照

本办法的规定提出书面申请。

    以子公司作为担保人的,由子公司向公司财务部提出申请,并提

交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书;

    (二)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说明;

    (三)被担保债务基本情况的说明;

    (四)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

    (五)子公司财务部门、战略规划部、企业管理部和法律事务部

门的书面意见;

    (六)子公司法律事务部的审核意见;

    (七)公司董事会决议;

    (八)公司财务部、战略规划部、企业管理部和法律事务部认为

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公司作为担保人的,由公司财务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

资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书;

    (二)被担保人与被抵质押人的资信情况说明;

    (三)被担保债务基本情况的说明;

    (四)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

    (五)公司战略规划部、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的书面意见;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以子公司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其审批程序为:

    (一)公司财务部收到担保申请后 3 日内将担保申请及有关材料

转送公司法律事务部、战略规划部及企业管理部;
    (二)公司法律事务部自收到公司财务部转送的担保申请及相关

材料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法律意见;

    (三)公司财务部自收到担保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

报告,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核;

       (四)公司战略规划部自收到担保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进行

论证,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核;

    (五)企业管理部将审核可行的汇总材料及担保议案报集团董事

会;

    (六)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七)达到第十条标准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同意后,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七条   以公司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其审批程序为:

    (一)公司法律事务部自收到公司财务部转送的担保申请及有关

材料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法律意见;

    (二)公司战略规划部自收到担保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进行

论证,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核;

    (三)企业管理部门将审核可行的汇总材料及担保议案报集团董

事会;

    (四)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形成决议。

    (五)达到第十条标准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后,由股东大会审批。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签订人必须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进

行审查,对于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或可能存在无法预料的风险

条款,应当要求对方删除或更改。

   第十九条 公司和子公司经批准提供担保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

的规定签订书面担保合同。

    第二十条     签订人签订担保合同时,必须持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对该担保事项的决议及对签订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签订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过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数额的担保合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全公司统一的担保合同管

理台账,加强对担保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担保合同中下列条款应当明确: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担保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四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有关责任人必须到

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已批准的担保事项的执行情况

采取不定期方式进行动态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公司领
导及时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公司财务决算

完成后,根据公司财务决算报告将公司年度担保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

上报公司。

    年度担保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应当全面记录下列内容:

    (一)子公司上一年度担保事项的执行情况;

    (二)子公司担保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三)经验与教训。

    年度对外担保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负责上

报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

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提供担保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重要情况,骗取批准为不得提供担保的单

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三)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按照规定要求报告的;

    (四)与被担保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司利益的;

    (五)不按照限期整改通知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结果不符合

要求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的,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及解释。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业务办理流程图
高争民爆担保业务办理流程图
                                                     财务部
                    被担保公司   担保公司                           法律事务部   总经理       董事会       股东大会   流程文档
                                                业务主管 财务总监


                       开始




                         01
 担保方案编制阶段




                                            N    N                      N        N            N
                     提出申请



                                                   02     03
                                                      Y
                                                 初审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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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方案审批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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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署文件



                                                                        08                                              07
                                        N                             审核合                                          担保文件
                                                                      法性


                         09
                     整理报出                          Y
                       文件
 担保方案实施阶段




                                                      10
                                                      归档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