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争民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7年12月)2017-12-23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
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
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
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实际状况,平等对
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
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
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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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
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
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
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
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
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
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
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
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
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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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
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投资者关系管理中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业绩
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
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
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
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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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
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
(二)业绩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四)公司网站、公众平台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九)分析师会议;
(十)路演;
(十一)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
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十二)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应建立与投资者的
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
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十三)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
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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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
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
关活动。
第十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未公开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
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10个交易日内通过互联网
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1
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1名)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
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
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
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以临时报告的形式发布召开年度报
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2个小时)、召
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
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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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
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
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
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管理、财务、法律、
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
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
子邮件、传真、网络平台、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
印制和邮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议,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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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或借助其他网络平台设立
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
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
效的处理方案;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设置投资者专线咨询电话、传真电话,确保与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当公司
投资者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公告。
第十五条 投资者或媒体拟到公司现场参观、调研、座谈沟通或
采访报道的,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 投资者或媒体直接联系公司证券部进行预约登记;
(二) 由公司证券部根据预约情况制订来访接待计划,并及时通
知已经预约的投资者和媒体相关日常安排。原则上公司每两个月集中
安排一次来访接待;
(三) 来访者必须事先将拟交流的问题提纲或采访计划发送至
公司证券部,由证券部汇总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相关问题是否涉及
敏感信息或内幕信息;
(四)公司应要求来访人员签署《来访调研承诺书》,如不签署,
公司应取消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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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接待活动严格按照事先拟订的来访接待计划执行。由董事
会秘书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由专人对来访人员的提
问进行回答,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有关人员
共同参加接待和交流;但交流过程中应注意避免来访者有机会获取未
公开信息,如来访人员的问题超出事先审核通过的问题提纲,公司接
待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六)来访人员完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材料,在公
开发表、传播之前,必须知会公司。如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
公司应要求其改正;如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
公告。
第十六条 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
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
地点、谈论的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十七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
提供样稿,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十八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
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
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
书及证券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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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
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规定
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及时进行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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