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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争民爆: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017-12-23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合理有效的

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收益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

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

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对外投资包括对子公司、联营企业、

合营企业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

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

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

(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资在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

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

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独立法人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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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

下统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五条 建立本办法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及子公司

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

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

    第六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1、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的规定;

    2、必须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力,有利于合

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3、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4、对外投资的产权关系明确、清晰,确保投资的安全、完整,

实现保值增值。

    5、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本办法财务部为责任部门,各级子公司、证券部、审计部门为配

合部门。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

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投资评审小组对适时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

建议,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初审批准后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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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大会。

    对以下重大投资事项,需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方能执行:

    ①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②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③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五百万元;

    ④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⑤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⑥对外投资项目属于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无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投资项目属于以下情形的,由

董事会审议批准:

    ①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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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对外投资涉及的标的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

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③对外投资涉及的标的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④投资项目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⑤投资项目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⑥对外投资项目属于关联交易的,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者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

联交易。

    第十一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相

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班子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

理。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

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

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组建战略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做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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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

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总经理任组

长。总经理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负责对新项目实

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

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时对投资做出修订。总

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

实施。公司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

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十六条 公司战略规划部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配合

投资评审小组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投资建议,并负责对股

权投资、产权交易、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活动进行项目监管。公

司法务人员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法

律文件的起草与审核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战略委员会、企业管理部、子公司的主管人员对

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

提出投资建议;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将公司对

外投资预算纳入公司整体经营预算体系,并协同证券部办理出资手

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出资证明文件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十八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1、对外战略规划部负责对项目投资建议进行预选投资机会和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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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2、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表;

    3、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

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

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

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

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

司名下。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与董事会办公室核对证券投资

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二十三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

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律师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

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

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

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

性分析论证。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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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汇制报表,

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

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

准。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财务部、审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

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

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八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

资:

       1、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

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九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

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

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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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

    第三十一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

资的权限相同。

    第三十二条 证券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

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设公司

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监督影响新设公司的

运营决策。

       第三十四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

序选举产生的董事长,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总监),

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对参股公司派出股权代表,负

责对出资的利益维护。

       第三十五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

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设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

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

关人员,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

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

    第三十六条 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

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

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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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

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

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

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

害。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

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四十条 各级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

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

定。

    第四十一条 各级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

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

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

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四十三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

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

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

账实的一致性。

                  第八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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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对子公

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四十六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

时间报送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四十七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1、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2、对外投资行为;

    3、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4、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

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5、大额银行退票;

    6、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7、遭受重大损失;

    8、重大行政处罚;

    第四十八条 子公司董事会必须依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

度》的要求,制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和与公

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上的沟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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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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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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