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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争民爆: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7年12月)2017-12-23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
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因法定原因或其它特
殊原因在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前得到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投资或者对公司股
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
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对外报送公司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或
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申报产品专利项目及
申请相关资质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
重大信息。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度
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
程。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
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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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
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
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登记制度依照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
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
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
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
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
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
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有冲突时,应
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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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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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报送

                  未公开披露信息审批表

报送依据:
                                  经办人:



                                  经办单位:



                                  公司职能部门:



                                  公司证券部:


                                  公司领导审批:

信息接                            报送日 年        月   日
  收                               期
                       报送材料明细
单位名
序号                         材料名称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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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

                 关于履行保密义务的提醒函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8 号)规定:“上

市公司应加强对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

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上市公司应拒绝报送。上市公司

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

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上市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

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因本公司此次向贵单位报送的材料涉及本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

息,根据中国证监会上述规定,特提醒如下:

    (一)贵单位及相关人员在本公司于指定媒体上披露上述未公开

披露的信息前,务必履行保密义务。

    (二)根据规定,贵单位能够知悉本公司本次报送信息的相关人

员应视为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同时,本公司将会书面登记贵单位

该等人员在案以备查。

    因此,请贵单位在收到此次报送材料以及本函件的同时,向本公

司出具《保密承诺函》,并将贵单位可能知悉上述信息的内幕知情人

名单反馈给本公司。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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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三:
                          保密承诺函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贵公司于        年         月          日向本单位报送了



等材料,并已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8 号)

规定向本单位提交了《关于履行保密义务的提醒函》。本单位及相关

人员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本单位可能知悉上述信息的人员名单如下: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职务               备注




                                                 (外部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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