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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争民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2018-04-20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之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西藏高争民
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西藏高争
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现金分红的规定,既体
现公司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又兼顾了公司未来发展的合理需要,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的情况,同意将次议案提交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相
关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并在经营活动中得到较好的执行,在所有重
大方面满足了风险有效控制的要求,不存在重大缺陷。 公司《2017 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符合公司内部
控制的现状。
    三、关于续聘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1、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8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
部控制审计机构,聘请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审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简介、营业执照、资质证
书等相关资料符合担任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资格。
    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各项审计和财务
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审计意见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
情况,很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应承担的审计责任和义务。同意续聘其为公司 2018
年财务审计机构。
    四、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规定进行合理变更和调整,执行会计
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
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租赁办公室暨关联交易
    本着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认真审阅了控股股东向公司租赁办公室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
    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定
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
有效,符合《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
    六、关于 2017 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的有关要求,我们对 2017 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公司能够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上述通知的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报告期内,公司未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也未直接
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截至报告期末,公
司不存在担保事项(包括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七、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及商业银行以外其
他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规定。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
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及商业银行以外其他
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的自有资金购买银
行理财产品及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投资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八、关于推荐尼玛次仁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经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候选人尼玛次仁先生的个人履历进行了认真审查,
没有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
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2、本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议,该候选人还将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我们认为:推荐尼玛次仁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
相关规定,同意本议案。
    九、关于聘任巴桑顿珠先生为常务副总经理、刘长江先生为副总经理的独
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聘任巴桑顿珠先生担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聘任刘长江先生担任
公司副总经理,前述人员聘任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经审阅上述人员相关的个人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以
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拟聘任的高级管
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
要求。

    公司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充分发挥公司资源优势,符合公司的战略
发展要求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巴桑顿珠先生担任公
司常务副总经理,聘任刘长江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十、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公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延期的议案》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本次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
实施的实际情况作出的谨慎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其他损
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延期。
(此页为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九次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签字
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双海 杨祖一         欧珠永青



                                                   2018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