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争民爆: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1-13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20 21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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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 7 层(1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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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藏
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1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在《证券时报》、
《 证 券 日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1年1月12日(星期二)14点30分,本次股东大会在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
林琼岗路18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1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 2021 年 1 月 12 日 上 午 9:15-9:25 、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1年1月12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及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1年1月6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二)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6人,合计持有公
司股份 184,972,04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0188%。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授权代理人共6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84,972,04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7.0188%。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授
权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无股东通过网络投票。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5人,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3,231,0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4170%。参会中小股东参会方式均为现场出席。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的股东及
授权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
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序号 议案名称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要求,上
述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
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
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
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提
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
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
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1项,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 议案名称 表决结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根据表决情况,所有议案均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
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项目负责律师:
(盖章) 李 寿 双
负责人:彭 雪 峰 经办律师:
杨 超
授权人签字: 经办律师:
王 隽 旦 增 罗 布
202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