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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争民爆:董事会议事规则2021-10-28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利益,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能力,保障董事的合法权益,保证董事会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任命董事长、董事、独立董

事,并成立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公司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董事会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职责:

   (一)确保公司组织文件和各项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负责准备和递交行政管理机关(包括但不限于注册登记机

关)所需的各项报告和文件;

   (三)确保公司股东名册妥善设立和保存,保证相应权利人及时

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

   (四)负责与股东及董事之间的联络和沟通;

   (五)履行法律上及章程中规定公司秘书之其他职责(包括董事

会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    各董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出席董事会,并行使表决权,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

人一票;

   (二)报酬请求权;

   (三)签名权;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董事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

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并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

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部消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

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权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

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

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

保;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

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

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八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

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

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

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章董事会的授权

    第九条 根据《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

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处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以上统

称“交易”事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金融机构信用融资等重大

事项行使决策审批的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达到

10%以上但不超过 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务收

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务收入达到 10%以上但不超

过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达到 10%以上但不超过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达到 10%以上但不超过 50%,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达

到 10%以上但不超过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达到 0.5%以

上但不超过 5% 的关联法人交易事项。

    上述交易事项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七)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

外披露。对外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决定签署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100%的合同。

    (九)决定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资产不超过 50%的金融机构信用融资。

    第十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

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

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

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四章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
事会的有关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订除公司董事、高管外员工的聘用、薪酬、考
核、奖惩与辞退方案;
    (九)公司章程和党委会、董事会授权处理的其他事项,
其它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的重要事项。
    (十)公司投资、收购或处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
财(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交易”事项),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
行使决策审批的权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务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下;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下;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下;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下;
    6、关联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的关联

法人交易事项。

    7、决定签署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100%的合同。

    上述交易事项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总经理对授权范围内事项,以总经理办公会形式进行决策,具体

按照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

执行。其中,属于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规定须履行党委会前置审

批事项的,应先行召开党委会进行研究,形成意见后再进行决策。

                         第五章外部董事

    第十二条     外部董事分为专职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和兼职外部

董事。专职外部董事是指根据上市公司要求在企业担任独立董事的人

员以及不在任职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任除外部董事以外的职务。兼职

外部董事是指除在企业担任外部董事以外,同时还在其他单位担任职

务的人员。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中外部董事原则上应多于内部董事,担任

外部董事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诚信勤勉,职业信誉良

好;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了解任职企业主营业务,熟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三)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防范能力、识人用人能力

和开拓创新能力;

    (四)具有 5 年以上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资本运营、重组兼并、

财务审计、公司治理、科研开发、人力资源管理等某一方面的专业工

作经验,或具有与履行外部董事职责要求相关的法律、金融等某一方

面的专长,且履行职责记录良好;

    (五)一般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的高级以上职称

或担任大中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

    (六)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履行职责;

    (七)《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

条件。

    第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企业的外部董事:

    (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 2 年内曾在拟任职企业或拟任职企业的

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任中层以上职务的人员;

    (二)2 年内曾与拟任职企业有直接商业交往的人员;

    (三)持有拟任职企业所投资企业股权的人员;

    (四)在与拟任职企业有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的人

员;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担任外部董

事的其他人员。

                       第六章董事会、董事评价

    第十五条 评价董事会及董事遵循以下原则:
    (一)重点评价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评价董事会有效

性的主要指标是企业的经营绩效;评价董事会规范性的主要内容是董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包括董事会的工作机构设置、制度建设、日常运行、议事方式、表决

程序和决策效果以及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选聘、考核和监督管理等。

    (二)重点评价董事的德、能、勤、绩、廉,主要内容包括职业

操守、履职能力、勤勉程度、工作实绩、廉洁从业等方面, 应包括

董事出席会议次数、表决、发表意见情况以及最终决策的效果等。

    第十六条 董事会评价实行年度评价与任期评价制度。

    评价董事会一般经过以下程序: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或自我评价

意见。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

告,并附董事会自我评价意见;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内,董事会向股东

大会提交任期工作报告,并附董事会自我评价意见。董事会工作报告

包括以下内容:主要工作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强和改进的计划

及建议。董事会工作报告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参加的董事会会议讨

论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通过后,形成董事会年度、任期评价意见并予以反馈。

    第十七条 董事评价实行定期评价与任期评价制度。

    评价董事一般经过以下程序:提交述职报告。定期终了后六个月

内、任期终了前三个月内,董事向股东大会提交个人履行董事职责述

职报告。 股东大会汇总各方面评价意见后,综合形成董事定期、任

期评价意见并向董事本人反馈。
    第十八条 董事会年度、任期评价意见包括以下内容:董事会年

度、任期主要工作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强和改进的建议、评价

等次。

    第十九条 董事评价要与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相挂钩,董事评价结

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

    第二十条 董事评价优秀等次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维护出资人利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能够遵规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

规定,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二)具有较高的战略决策能力、抵御风险的防范能力、识人用

人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及协调沟通能力,能够根据形势与市场的变化

准确分析判断企业发展方向、对董事会拟任免人员的能力水平做出准

确判断、能够围绕公司改革发展提出新思路、新办法,能够与董事会

其他成员、经理层成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充分进行协调沟通;

    (三)具有敬业精神,注重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 不

断提高履职能力;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一年内出席董事会及

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次数不少于会议总数的四分之三; 具有良好的

工作作风,善于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公司发展动态和重大事项进

展情况,能够独立发表个人见解,敢于负责;

    (四)决策效果好,个人表决意见符合出资人意志和所任职公司

利益,无重大决策失误,任职贡献大,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了有价值的

意见和建议,为任职的专门委员会作出了积极贡献;
    (五)自我要求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六)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超额完成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

    第二十一条 董事评价称职等次条件:

    (一)基本能够诚实守信,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规定,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二)有一定的战略决策能力、抵御风险的防范能力、识人用人

能力等,大部分时候能够根据形势与市场的变化基本分析出企业发展

方向、能够围绕公司改革发展提出部分想法,基本上做到与董事会其

他成员、经理层成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一定范围内的沟通;

    (三)平时较注重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投入一定的时间

和精力履职,一年内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次数不少于会

议总数的四分之三;工作作风较好,基本上能够了解掌握公司发展动

态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

    (四)决策有一定的效果,个人表决意见基本上符合出资人意志

和公司利益,基本上无重大决策失误,任职贡献较大,为董事会决策

提供了 较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五)基本上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六)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基本完成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

    第二十二条 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等次为不称职:

    (一)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

    (二)严重违反董事会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或严重违反公司规

章制度的;
    (三)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的,或者一年内出席董事会会议(含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次数少于会

议总数的 3/4 的,或者会议表决经常不发表意见而弃权的;

    (四) 对董事会决议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 或

者明显损害股东、任职公司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或者因董事会决策

失误导致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董事本人表决时未投反对票的;

    (五)履行董事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董事职务

谋取私利的;

    (六)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未能完成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

    第十八条 董事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予以解聘。董事在履职过

程中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

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

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

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

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

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

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二十四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

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
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

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七章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定期董事会会议应当提前十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

议通知通知到各董事,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提前三日将盖有董事

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知到各董事。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的,会议

通知可以在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当日通知到各董事。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届次制。董事会例会每年应当至少

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经董事长与股东代表协调,

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可同时召开,分别议事。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

责召集。

    第二十七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

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提议人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要求召集人召集临

时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特快专

递、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方式或其他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

    (一)会议日期、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会议报到、委托书的提交地点、时间及会务联系人姓名、

电话;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向所有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在发出召开

董事会会议通知时,将会议议题的相关资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

务发展的信息和数据等送达所有董事。当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

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

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本人因故不能出席

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三十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的,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接受其他非独立董事的委托。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高管人员、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召集

人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顾问及提案人员出席会议。
    第三十六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配股、增发新股、发

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和合并、分

立、解散的方案;《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更换审计和会计师事务

所的方案,由公司的董事长提出。

    第三十七条     年度经营计划和总结报告、预算决算方案、投资方

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的方案、贷款方案、基本管理制度,由总经

理和财务负责人提出。

    第三十八条     任免、投资、报酬、奖励议案由董事长、总经理按

照权限分别提出。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机构议案由董事长提出,公司管理机构及分

支机构设置议案由总经理提出。

    第四十条     其他议案可由董事长、独立董事、1/3以上董事联名、

监事会和总经理等分别提出。

    第四十一条     各项议案要求简明、真实、结论明确,投资等议案

要附可行性报告。各项议案于董事会召开前十日送交董事会秘书办公

室。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

举行。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

织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安排会议召开、

负责会议记录、起草会议决议和纪要。

                        第八章 董事会审议程序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责,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长因故未能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

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四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和发

言次数;在规定的发言时间内,董事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使董事享

有充分的发言权,对每一议案每位董事都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方

式进行,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

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其他董事的

监督下进行统计。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

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

意的,从其规定。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

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

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

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

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四十八条   会议召开期间,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

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就讨论事项和结果做成会议记录,会

议记录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的董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五十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及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的董事,可以对某议题表示异议并记录于会议记录上。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还应载明列席会议的监事及其发

表的意见,并经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

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

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录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十年。

    第五十四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董事会会议结束后二日内

对其形成的决议进行公告;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告所披露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

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公告由董事会负责发布,董事会秘书负责

具体实施。

    第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告在披露前必须在第一时间送交深圳证

券交易所进行登记和审查;公告内容在正式披露前,董事会全体成员

及其他知情人,有直接责任确保该内容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

信息的报刊上公告,其他公共传媒不得先于指定报刊披露公司信息,

也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

改本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