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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争民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1  

                        证券代码:002827           证券简称:高争民爆          公告编号:2023-018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的

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该事项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

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不会影响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等主要财务指标,不会对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6 号”),规定了“关于单项

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

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

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公司根据上述通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

相应调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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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 16 号的相关规定执

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相关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规定的时间,公司“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

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关于发

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

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自公布

之日起施行。

    三、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

的会计处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

所得税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

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

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

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

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

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

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

理。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

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

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


                                   2
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

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

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

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

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

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

处理。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

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以权

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

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

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

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

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

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三、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规定和要求

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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