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31 证券简称:裕同科技 公告编号:2018-099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8年11月5日(星期一)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1月4日-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4日下午3:00—11月5 日下午3:00。 3、股权登记日:2018年10月31日 4、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石环路1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6、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吴兰兰女士 8、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255,804,5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63.94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55,138,0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3.782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66,50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66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671,50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6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66,50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66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 表决。审议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 基于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和未来发展的信心,为有效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 资者信心,公司拟以不超过每股 60 元的价格回购公司股份,回购金额不低于 5,000 万元,不超过 20,000 万元。 1.1、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近期公司股票价格出现较大幅度波动,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 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 在综合考虑公司近期股票二级市场表现,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 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 交易或其他监管允许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推动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回 归合理价值。本次回购计划用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依法注销减少 注册资本等,具体用途授权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 1.2、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为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监管允许的 方式。 1.3、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60 元/股,具体回购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 司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 缩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根据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1.4、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回购股份种类为: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 60 元/股的条 件下,按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 333.33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 已发行总股本的 0.83%,按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 83.33 万股, 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0.21%,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 股份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 缩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根据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1.5、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 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1.6、回购股份的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提前终止实施回购事宜,则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提前届满。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的停牌事项,公司股票连续停牌时间超过 10 个交易日,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 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 决策并予以实施。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7、回购股份决议的有效期 与本次回购相关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有效。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回购公司股份相关事 宜的议案》。 关于本次公司回购股份事项,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范围内办理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决定以下事宜: ①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回购股份数的具体用途; ②决定聘请相关中介机构。 (2)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具体办理回购股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①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 他证券账户; ②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有关规定择机回购公司股份,包括回 购的具体股份品种、方式、时间、价格、数量等; ③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办理《公司章程》 修改及注册资本变更事宜; ④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 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3)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成之日止。 (二)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各项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投票结果汇总 表决意见 序 表决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备注 号 分类 结果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1 逐项审议《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 回购股份的目的和 与会所有有表决权的股东 255,785,330 99.9925% 19,200 0.0075% 0 0% 1.1 通过 用途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652,309 97.1408% 19,200 2.8592% 0 0% 与会所有有表决权的股东 255,785,330 99.9925% 19,200 0.0075% 0 0% 1.2 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652,309 97.1408% 19,200 2.8592% 0 0%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 与会所有有表决权的股东 255,785,330 99.9925% 19,200 0.0075% 0 0% 1.3 通过 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652,309 97.1408% 19,200 2.8592% 0 0% 以股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与会所有有表决权的股东 255,785,330 99.9925% 19,200 0.0075% 0 0% 东大 1.4 数量及占总股本的 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652,309 97.1408% 19,200 2.8592% 0 0% 会特 比例 别决 拟用于回购的资金 与会所有有表决权的股东 255,785,330 99.9925% 19,200 0.0075% 0 0% 1.5 通过 议审 总额及资金来源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652,309 97.1408% 19,200 2.8592% 0 0% 议通 与会所有有表决权的股东 255,785,330 99.9925% 19,200 0.0075% 0 0% 过 1.6 回购股份的期限 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652,309 97.1408% 19,200 2.8592% 0 0% 回购股份决议的有 与会所有有表决权的股东 255,785,330 99.9925% 19,200 0.0075% 0 0% 1.7 通过 效期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652,309 97.1408% 19,200 2.8592% 0 0%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 与会所有有表决权的股东 255,785,330 99.9925% 19,200 0.0075% 0 0% 大会授权董事会具 2 通过 体办理回购公司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652,309 97.1408% 19,200 2.8592% 0 0% 份相关事宜的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董龙芳、彭亚威律师现场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裕同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