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同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2018-11-2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同科技”或“公司”)
的委托,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就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6 裕同 01”)2018 年第一次债
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案、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一期)》(以
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持有人会议规
1
法律意见书
则》”)的有关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经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
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
对裕同科技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
验证。同时,本所律师还审查、验证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审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信息、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裕同科技有
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裕同科技如下承诺及保证:
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
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仅供裕同科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
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裕同科技本次债券持
有人会议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并对所出具的
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
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
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裕同科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信证券”)决定召集。裕同科技于 2018 年 11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
登发布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
2
法律意见书
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公告
日期距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十个交易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出席会议对象,说明了债券持有人有权
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债券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债券持有
人的债权登记日、会议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通知中
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题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根据《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用现场会议与通讯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
3、根据《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26 日
(星期一)下午 14:00 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石环路 1 号公司三楼会
议室召开。
4、根据《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讯投票的方式为,自债权登
记日次日 2018 年 11 月 20 日起,至会议召开日 2018 年 11 月 26 日下午 15:00 前
将表决票通过专人、传真或邮寄方式送达中信证券联系地址(邮寄方式的接收
时间以中信证券工作人员签收时间为准),或以扫描件形式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
中信证券指定邮箱,并将相关原件邮寄到中信证券。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
《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裕同科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中信证券担任召集人。本所律师
认为,中信证券作为“16 裕同 01”的受托管理人具备召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资格。
3
法律意见书
三、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债权登记日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债券
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资格证明文件等相关资
料,确认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共计 19
人,代表“16 裕同 01”未偿还有表决权的债券共计 3,755,000 张,占“16 裕同
01”未偿还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 46.937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
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持有人会议规则》
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现场会议投票和通讯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表决,按《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程
序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非现场参加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按照会议
通知确定通讯投票的时段及方式提交了表决票。在现场投票和通讯投票全部结
束后,受托管理人代表和本所律师对表决情况共同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合并
统计了现场投票和通讯投票的表决结果。由于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
表的未偿还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占本期债券全部未偿还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比
例未达二分之一,本次会议未形成有效决议。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会议未形成有效
决议。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裕同科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债券
4
法律意见书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持有人会议规则》
的规定,本次会议未形成有效决议。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