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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裕同科技: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2018-11-27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深圳市裕
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
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6 裕
同 01”)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于 2018 年 11 月 26 日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本次
会议召开情况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11 月 26 日下午 14:00

    3、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会议召开及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和通讯投票结合的方式

    5、债权登记日:2018 年 11 月 19 日(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16 裕同 01”债券持有人名册为准)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期债券总张数为 8,000,000 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委托代理
人共计 1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 3,755,000 张,占本期债券总张数的 46.9375%。

    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公司委派人员及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及通讯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了《关于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
购公司股份事项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 3,755,000 张,占本期债券总张数的 46.9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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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会议决议如下:

    由于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未偿还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占本
期债券全部未偿还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比例未达二分之一,本次会议未形成有效
决议。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董龙芳、余绵胜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裕同科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债
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持有人会议规则》的
规定,本次会议未形成有效决议。

    五、备查文件

    《关于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 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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