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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裕同科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8-12-19  

						证券代码: 002831                           证券简称:裕同科技                              公告编号:2018-114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章程条款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第 23 条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券;
              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行:                                          (二)要约方式;
  第 24 条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要约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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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程条款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议。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
第 25 条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
           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
           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
第 39 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
           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
第3款                                                    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对股东大会有关人事选举
           对股东大会有关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有关人
                                                         决议和董事会有关人事聘用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
           事聘用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
                                                         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第 47 条   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第2款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
                                                         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由。
           (四)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四)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
第 84 条
           须于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      大会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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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程条款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意图及候选     监事候选人的意图及候选人的简历通知提交公司董事会
            人的简历通知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独立     秘书,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之前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       作出书面承诺(可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可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
            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     责。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的事项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并
            董事职责。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的事项由董事会     提交股东大会;提名监事的事项由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并
            负责制作提案并提交股东大会;提名监事的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
            由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第 85 条    章程的规定或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实行累积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根据本章程
第1款       投票制。公司应在选举 2 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    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行累积投票制度。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 7 名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公司设董事长
第 107 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公司设董
            1 名,副董事长 1 名。全部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全部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产生。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
                                                       其他职权,该授权需经由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 114 条   董事会的其他职权,该授权需经由全体董事的二
                                                       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内容
  第1款     分之一以上同意,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
                                                       应明确、具体,且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事长等行使。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第 123 条   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
  第1款     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 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或盖章。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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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程条款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第 138 条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
            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
                                                       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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