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同科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8-12-19
证券代码: 002831 证券简称:裕同科技 公告编号:2018-114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章程条款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第 23 条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券;
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行: (二)要约方式;
第 24 条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要约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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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议。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
第 25 条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
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
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
第 39 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
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
第3款 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对股东大会有关人事选举
对股东大会有关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有关人
决议和董事会有关人事聘用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
事聘用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
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第 47 条 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第2款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
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由。
(四)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四)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
第 84 条
须于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 大会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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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条款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意图及候选 监事候选人的意图及候选人的简历通知提交公司董事会
人的简历通知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独立 秘书,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之前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 作出书面承诺(可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可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
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 责。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的事项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并
董事职责。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的事项由董事会 提交股东大会;提名监事的事项由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并
负责制作提案并提交股东大会;提名监事的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
由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第 85 条 章程的规定或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实行累积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根据本章程
第1款 投票制。公司应在选举 2 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 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行累积投票制度。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 7 名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公司设董事长
第 107 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公司设董
1 名,副董事长 1 名。全部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全部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产生。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
其他职权,该授权需经由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 114 条 董事会的其他职权,该授权需经由全体董事的二
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内容
第1款 分之一以上同意,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
应明确、具体,且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事长等行使。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第 123 条 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
第1款 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 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或盖章。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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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第 138 条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
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
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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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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