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同科技: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3-23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我们
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事前意见
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各项条件。公司本次公开发
行可转换债券方案合法合理,切实可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二、对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事前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有利于提高公司
的综合经营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议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胡旻 周俊祥 黄纲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