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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裕同科技: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3年4月)2023-04-27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3 年 4 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批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
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财政部
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
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具体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 外汇
互换、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
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
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
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九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
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具体审批
权限如下:

   (一)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
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
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
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
(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四)构成关联交易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总经理不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最后审批权。

                             第四章 业务管理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授
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十三条 资金管理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
与必要性的分析,并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资金管理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同时负责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
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资金管理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资金管理部根据外币资产和负
债情况制定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报财务总监审批。

   (二)财务总监负责审议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评估风险,在授权范围内作出批复,
超出权限的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三)根据财务总监或董事会批准的计划,资金管理部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就相关事
项向有关金融机构询价,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四)资金管理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对各金融机构
进行严格的询价和比价后,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并拟定交易安排(含交易金额、成交
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按照本制度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后,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进行交
易确认。
   (五)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申请书或通过外汇交易平台提交的
指令,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六)资金管理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人民币交
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七)资金管理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应对
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
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出现异常,由财务负责人、会计
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长。

   (八)公司审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
用情况和盈亏情况进行核查,稽核交易是否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并将核查结果
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八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履行信息保密
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
司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
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须做到: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订切合实际
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
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
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
有序记录和传递;

   (二)认真选择合作的金融机构。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资金管理部
应按照公司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
及时与金融结构进行结算。

   (三)合理安排相应操作人员,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四)公司应当及时跟踪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
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二十一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资金管理部应及时进行分析,整理出应对
方案,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董事长、审计部及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每
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
币的,资金管理部应立即向董事长、审计部、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需在 2 个交易日内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
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
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并解释。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