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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裕同科技: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7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现有的内控制度
已覆盖了公司生产经营的各个层面和环节,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
门的要求,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起到了很好的规范
作用。

    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等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
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公司出具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
际情况。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公司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
司2022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关于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了认真的核查,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能严格按照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激励考核制
度执行,所制定2022年度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
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有利于调动和鼓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
性,使其更加勤勉尽责,承担相应的责任,履行应尽的义务,有利于公司的长
远发展。

    四、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以董事会召开日的总股本930,513,553股剔除公司累计回购股份
11,341,553股后的股数919,172,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
3.26元(含税),总计派息299,650,072.00元。

    本年度送红股0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是基于公司持续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并结合
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在保证公司利润分配后能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
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广大投资者参与和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
成果;兼顾了股东的利益,与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相匹配。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上述预案提交2022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议案的独立意见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公司及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的采购、销售以及租赁业务,有利于公司降
低综合经营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提升核心竞争力。公司各项交易按照市
场价格收取费用,对合同双方是公允合理的,对公司及全体股东是有利的。

    公司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发生数额与预计金额存在差异,主要系交
易双方合作进展未达预期且公司采取可行的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的发
生,具有其合理性。公司各项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业务不
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依法
进行了回避,也未代理非关联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回避后,参会的非关
联董事对此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据此,同意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及独立意见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公司及其子公司合并报表外的对外担保余额为零,均
无逾期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担保情况:截至2022年12月31日,子公司实际使用额度
为139,713.12万元,即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实际担保金额为139,713.12万元,占
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3.64%。

       经审慎查验,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规范对外担
保行为,控制了对外担保的风险。严格执行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资金
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
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公司无对外违规担保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七、关于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及会计政策变更追溯调整财务数据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及会计政策变更所进行的财务报表
数据追溯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规定对相关财务报
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客观反映公司实际经营状况,财务核算符合相关规定,
有利于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使公司财务报表更加真实、准确、可靠,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
并及会计政策变更追溯调整财务数据的事项。

       八、关于2023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及申请交易额度议
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就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行为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
构、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规避
和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有利于控制外汇风险,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关于2023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

       九、关于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共享不超过8亿元的资产池额度,即用于与所合作银行开展资
产池业务的质押、抵押的资产即期余额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开展资产池业务。
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3年,业务期限内,该额度可滚动使
用。

       我们认为,开展资产池业务有利于提高流动资产的使用效率,减少货币资
金占用,实现股东权益的最大化。同意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并同意将该项议案
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续聘会计事务所议案的独立意见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续聘会计事务所的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
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
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此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等要求。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下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运营成本,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此次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议案内容及表决程序
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5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商业银行的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的理财
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有效期为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
12个月。

    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议
案。

    十二、关于全资子公司烟台市裕同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收购易威艾包装技术
(烟台)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本次关联交易的有关材料,并就相关事项进行了问询,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对《关于全资子公司烟台市裕同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收购易威艾包
装技术(烟台)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交易的价格系根据标的公司审计报告以及评估报告的结果由交易各方
协商确定,其定价未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进一步满足公司
经营发展需要,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的发生;此次交易未影响
公司的独立性,未发现有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
和表决本次关联交易的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王华君先生、吴兰兰女士已回
避表决。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胡旻                 王利婕                邓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