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音勒芬: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8-12-04
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改说明:
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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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章程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
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
内转让或者注销。
工。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内不得转让。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授 (十七)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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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
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发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发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融资等事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事项的权限
项的权限如下: 如下:
…… ……
(四)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30%的融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删除(四)
第一百一十五条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的融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删除本条
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除上述修订外,将对原条款序号做相应调整,《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上述条款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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