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音勒芬: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7-05
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19 年 7 月 4 日召
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阅读相关会议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
后,我们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等相关要求,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对公司聘请相关中介机构的独立意见
基于公司正在筹划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聘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项目的法律服务,聘请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
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
的专项审计机构,就本次事项提供审计服务并出具相关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聘任上述法律顾问、保荐机构及审计机构为本次可转债提供
服务的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上述事项并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许晓霞 刘岳屏 冯敏红
2019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