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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比音勒芬: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10-14  

                        证券代码:002832            证券简称:比音勒芬        公告编号:2021-080
债券代码:128113            债券简称:比音转债



                    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10 月 13 日(星期三)14:3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10 月 13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1 年 10 月 13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1 年 10 月 13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东 608 号比音勒芬商业
办公楼 8 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谢秉政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269,755,862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9.043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261,854,23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7.606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7,901,63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436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8,385,46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1.524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483,83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88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7,901,6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4366%。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议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会议表决通过以下事项: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6,348,7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370%;反对
3,407,0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63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78,3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9.3692%;反对
3,407,0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6308%;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1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9,337,6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50%;反对
401,2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8%;弃权 16,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67,2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0130%;反对 401,2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855%;弃权 16,9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1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桑健、温定雄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