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音勒芬: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2-04-16
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
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
基础上,我们对公司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
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
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
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
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
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
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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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
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
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公司治理管控层面的内控流程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
责任、企业文化。
公司业务控制层面的内控流程包括:财务报告、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
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需求下滑风险、存货跌价、关联交易、募
集资金使用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比音勒芬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等,组织开展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按照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
陷分别描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并确定内部控制
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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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评价项目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营业收入总额的 营业收入总额的 1%≤错报<营 错报<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
2%≤错报 业收入总额的 2% 总额的 1%
资产总额的 1%≤ 资产总额的 0.5%≤错报<资产 错报<资产总额
资产总额
错报 总额的 1% 的 0.5%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定性标准
1)内部控制环境无效;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舞弊并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不
利影响;
3)审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
重大缺陷
能发现该错报;
4)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5)因存在一个或多个内部控制缺陷,导致出现内部控制出现系统性、区
域性的失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的情况。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公司缺乏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重要缺陷 3)对于重要的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会计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
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
财务报表达到满足真实性、准确性的要求。
一般缺陷 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针对除财务报告目标之外的其他目标的内部控制。
这些目标一般包括合理保证资产安全、经营合法合规、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
进战略目标的实现等。
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主要依据缺陷涉及业务性质的严重程度、
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影响范围等因素来确定。根据缺陷可能导致的非财
务报告错报的重要程度,公司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将缺陷划分为重大缺
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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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评价项目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营业收入总额的 营业收入总额的 1%≤错报<营 错报<营业收入总
营业收入
2%≤错报 业收入总额的 2% 额的 1%
资产总额的 1%≤ 资产总额的 0.5%≤错报<资产 错报<资产总额的
资产总额
错报 总额的 1% 0.5%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定性标准
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
重大缺陷
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
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
重要缺陷
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
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
一般缺陷
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为一般缺陷。
四、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五、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
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 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
则”)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前期对零售企业联营模式使用总额法还是
净额法确认收入存在不同理解。考虑到联营模式下促销活动时商场等渠道方对商
品定价权有一定影响力等因素,公司 2020 年度对联营方式收入确认采用“净额
法”核算。
经过审慎研究,为了更严谨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台《监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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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中对零售企业联营模式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相
关规定,公司对联营方式收入确认由“净额法”改为“总额法”核算,具体由“公
司于收到联营方结算单时,按联营方收取的全部款项扣除联营方应得分成后的余
额确认销售收入”变更为“在联营方式下,公司在向顾客交付商品时,按照已收
或应收顾客对价总额确认收入”。
鉴于上述事实情况,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9 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同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
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0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对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0 年半年度报告、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以及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第
一季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第三季度报告中相关项目进行更正。
公司已经对联营收入的确认进行整改,并将进一步加强相关人员在准则应用
方面的培训,以及强化复核机制,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公司 2021 年财务报告中联营收入均已按照总额法确认,2021 年度报告中关
于“2021 年一季度、2021 年半年度、2021 年三季度和 2021 年四季度”的收入
均按照总额法进行披露。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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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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