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音勒芬: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2-04-2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
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音勒芬”或“公司”或“发行人”)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1年12月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机构已完成对2021年度年报相关核查意见的
发表,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 2506
法定代表人 贺青
保荐代表人 房子龙、刘祥茂
联系电话 020-2802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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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832
注册地址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东 60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东 608 号
法定代表人 谢秉政
实际控制人 谢秉政、冯玲玲夫妇二人
董事会秘书 陈阳
联系电话 020-3995266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 年 7 月 15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638号”文核准,比音勒芬服
饰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68,9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每张面值100
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89,0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保荐
费及其他发行费用10,270,660.38元(不含税金额)后净筹得人民币678,729,339.62
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6月19日全部到账,业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中兴华验字(2020)第410005号”《验资报告》。
五、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国泰君安对比音勒芬可转债的保荐工作期间分
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尽职推荐阶段,第二个阶段为持续督导阶段,履行持续
督导职责期间截至2021年12月31日。国泰君安保荐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1、保荐机构对公司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
的风险和问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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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比音勒芬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充分、广泛、合理的调查,对其所提供
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公开募集文件的内容不存
在实质性差异。
3、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
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事项进行
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
4、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
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比音勒芬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督导比音勒芬严格按照《证券法》、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相
关规定及保荐协议的约定,审阅比音勒芬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2、督导比音勒芬规范运作:通过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及其他相关
人员进行访谈;查阅公司相关的文件、原始凭证及其他资料;查看公司的主要生
产、经营、管理场所;检查或者走访公司子公司,列席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等方式,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确保公司在财务会计核算、募
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
行,保障公司的规范运作。
3、督导比音勒芬募集资金使用:保荐机构持续关注比音勒芬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协助督导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并定期出具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4、督导比音勒芬执行关联交易的有关制度:督导比音勒芬严格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和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比音勒芬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是对比音勒芬公司治理和
内部控制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
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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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
的情况。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发行保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
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
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
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上市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比音勒芬能够积极配
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
利。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
荐机构的发行保荐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公司
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
意见。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查阅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资料和信息披露档案等文件,
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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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
完整。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访谈沟通、审阅相关资料、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公司募集
资金的存放、使用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了核查。主要核查内容包括:
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到账原始凭证、中介机构相关报
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相关公告和支持文件等资料,并与公司高管、中层管理
人员等相关人员沟通交流等。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得到了有效
执行,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三方或四方监管协议,募资资金使用情况规范,相关信
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公司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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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房子龙 刘祥茂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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