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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弘亚数控: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19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广州弘
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广
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
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董事会批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14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共
3.2 万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和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公司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未发生《激励计划(草
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14名激励对象在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按规定解除限售3.2万股,同意公司办
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独立董事:伊松林、彭朝辉、向旭家

                                                     2018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