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亚数控: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0-21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
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
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4)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
享机制,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
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5)公司董事会中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
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并将员工持股计划有关
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由于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李彬彬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
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取
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
计 0.18 万股,回购价格 33.34 元/股。我们认为上述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及《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
合规,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将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彭朝辉、向旭家、伊松林
2019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