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 则,我们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交易基于丹齿精工配合丹棱县人民政府城市整体规划布局需要,依据丹 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和丹齿精工委托的第三方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基础 进行定价,不存在关联交易情形,交易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独立董事:彭朝辉、向旭家、伊松林 2020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