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33 证券简称:弘亚数控 公告编号:2021-029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21年5月21日下午14:30,会期半天;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2021年5月21日9:15—15:00期间 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21年5月21日的交易时间, 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云开路3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3.投票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茂洪先生主持。 5.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2名,代表股份135,291,501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62.506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1名,代表 股份114,684,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986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名, 代表股份20,606,9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520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4名,代表股份20,620,701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9.527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名,代表股 份13,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6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名,代表股 份20,606,9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5207%。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1.00《关于<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877,4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48%;反对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4%;弃权1,408,082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4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9,206,6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1424%;反对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1%;弃权1,408,082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285%。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2.00《关于<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877,4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48%;反对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4%;弃权1,408,082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4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9,206,6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1424%;反对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1%;弃权1,408,082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285%。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3.00《关于<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877,4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48%;反对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4%;弃权1,408,082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4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9,206,6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1424%;反对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1%;弃权1,408,082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285%。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4.00《关于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877,4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48%;反对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4%;弃权1,408,082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4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9,206,6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1424%;反对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1%;弃权1,408,082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285%。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5.00《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285,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6%;反对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0,614,7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9%;反对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6.00《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874,5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26%;反对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4%;弃权1,410,986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4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9,203,7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1283%;反对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1%;弃权1,410,986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426%。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7.00《关于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874,5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26%;反对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4%;弃权1,410,986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4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9,203,7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1283%;反对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1%;弃权1,410,986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426%。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8.00《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851,6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357%;反对3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5%;弃权1,408,082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4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9,180,8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0173%;反对3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42%;弃权1,408,082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285%。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9.00《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2,824,329 股, 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8.1764 % ;反对 1,059,0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828%;弃权1,408,082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4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 意 18,153,52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88.0355 % ; 反 对 1,059,0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361%;弃权1,408,082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285%。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10.00《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877,4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48%;反对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4%;弃权1,408,082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4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9,206,6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1424%;反对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1%;弃权1,408,082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285%。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11.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李茂洪先生、陈大江先生、刘风华先生、刘雨 华女士、黄旭先生、吴海洋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1.01 选举李茂洪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874,4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9,203,6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1278%。 李茂洪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02 选举陈大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874,4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9,203,6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1278%。 陈大江先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03 选举刘风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874,4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9,203,6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1278%。 刘风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04 选举刘雨华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874,4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9,203,6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1278%。 刘雨华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05 选举黄旭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874,4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9,203,6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1278%。 黄旭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06 选举吴海洋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874,4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9,203,6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1278%。 吴海洋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伊松林先生、彭朝辉先生、杨禾女士为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2.01 选举伊松林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874,4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9,203,6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1278%。 伊松林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02 选举彭朝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874,4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9,203,6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1278%。 彭朝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03 选举杨禾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874,4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9,203,6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1278%。 杨禾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3.00《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LEE YANG WOO(中文名:李良雨)先生、 麦明月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的职工代表监事蒋秀琴女士一起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3.01 选举LEE YANG WOO(中文名:李良雨)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874,4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9,203,6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1278%。 LEE YANG WOO(中文名:李良雨)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 代表监事。 13.02 选举麦明月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874,4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9,203,6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1278%。 麦明月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余萍、刘丹;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