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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亚数控: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7-29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
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了鉴证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公司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以募集资金
30,029.76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独
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广州玛斯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提供借
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是基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建设需要,符合募集资金使用
计划,有利于满足募投项目资金需求,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情形,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广州
玛斯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
独立董事:伊松林、彭朝辉、杨禾

        2021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