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亚数控: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06-24
证券代码:002833 证券简称:弘亚数控 公告编号:2022-039
转债代码:127041 转债简称:弘亚转债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与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
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8),公司因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需另行聘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保荐机构,根据相关规定,
中信证券应当承接原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
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一、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鉴于保荐机构的更换,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近日,公司与兴业证券、募集资金开
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终止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玛
斯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玛斯特智能”)与兴业证券、募集资金开户
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之终止协议》;同时,公司与中信证券、募
集资金开户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玛斯特智能与中
信证券、募集资金开户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
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428 号)核准,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6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5 年。公司本次公开
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为“弘亚转债”,债券代码为“127041”。公司本次
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发行 600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 60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6,081,727.43 元(不含税)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593,918,272.57 元。上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1 年 7 月 19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
会师报字[2021]第 ZA15176 号)。
截至 2022 年 6 月 22 日,募集资金专户状态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余额
账户名称 监管银行 募集资金用途专户用途 银行账号
(万元)
高端智能家具生产装备创新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 及产业化建设项目、高精密家 95508802135
8,813.47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广州分行 具机械零部件自动化生产建 72900378
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广州玛斯特智能装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 高端智能家具生产装备创新 9550880227
204.24
备有限公司 公司广州分行 及产业化建设项目 737600114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甲方”指公司,“乙方”指广发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丙方”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
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9550880213572900378,截止 2022 年 6 月 22 日,专户余额为 8,813.47 万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高端智能家具生
产装备创新及产业化建设项目”、“高精密家具机械零部件自动化生产建设项目”
以及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
募集资金的金额为 8,813.47 万元。
(二)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
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
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
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
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
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
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
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彭桂钊、张俊晖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
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
是否与约定一致。
(八)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10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或邮
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九)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相关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一)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
后失效。
(十二)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
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
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三)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
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广州的广州仲裁委员
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
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中,“甲方一”指公司、“甲方二”指广州玛斯
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甲方一、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乙方”指广发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丙方”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
定,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 9550880213572900378,截止 2022 年 6 月 22 日,专户余额为 8,813.47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高端智能家具
生产装备创新及产业化建设项目”、“高精密家具机械零部件自动化生产建设项
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 8,813.47 万元。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9550880227737600114,截
止 2022 年 6 月 22 日,专户余额为 204.24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高端智能家具生产装备创新及产业化建设项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
资金的金额为 204.24 万元。
(二)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
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
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
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
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
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
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
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彭桂钊、张俊晖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
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
是否与约定一致。
(八)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10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或
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九)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相关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一)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
后失效。
(十二)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
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
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三)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
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广州的广州仲裁委员
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
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