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亚数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04-29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
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
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
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组织实施、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各职能部门、
各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责
人,并负责其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管理部门。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
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
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
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移动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
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董事长批准,方
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的
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
前,不得公开透露、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
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
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
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七)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八)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十九)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
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
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
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
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
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
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
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
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
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
外部单位人员;
(三) 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
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
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
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
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
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第九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
司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
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 公司进行第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
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
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
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
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
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在本制度第九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根
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
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交所相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在本制度第九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
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
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
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
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能
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备案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要求,及时告知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
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或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
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相关规定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要求其提供有关内幕信息基本情况的书面资料,并及时对内幕
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上述文件汇总好后报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备
案,未及时填报的,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规定时间内填报;
填写不全的,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并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
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所涉内幕信息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或按规定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
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
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
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
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子公司的范
围内流转。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
息原持有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子公
司,并在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八条 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公司证券部
备案。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
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严格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
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
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证券价格
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
予以澄清。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公司财务人员和相关知情人员不得将公
司财务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
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他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二十一条 公司依法需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
前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并经证券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
规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
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
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
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
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
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
件、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也不得交由
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
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
告,防止内幕信息提早通过媒体泄露。在接待新闻媒体时,应按深交所的有关
规定与其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发现因其过失导致公司内幕信息在其以合
法的方式公开前发生泄露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并积
极协助公司采取相应的弥补措施。公司发现内幕信息在其以合法的方式公开前
发生泄露的,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违反本制度,导
致信息披露出现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
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问责、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直至解除
相关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有关信息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故意或过失对外泄露信息;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的;
(四)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违规情形。
第二十九条 非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违反本制
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
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
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提请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给与处
罚,并保留向其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
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 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 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28 日
附件 1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弘亚数控 股票代码:002833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
身份证号 所在单位 职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序号 知情人员 登记时间 登记人
码 /部门 /岗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公开时间
姓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填表说明:
1、 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
录。
2、 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 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 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6、 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附件 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弘亚数控 股票代码:002833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策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