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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弘亚数控:总经理工作细则2023-04-29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理层的行为,确保经理层忠
实、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协助
 总经理工作。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
 综合管理能力;
     (二)具有知人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
 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掌握国家有关政策、
 法律法规;精通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熟悉相关行业业务;
     (四)诚信勤勉、廉洁公正;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精力充沛、身
 体健康;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六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
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公司工作,并在公司领取薪
酬,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由公
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九条 解聘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经董事会审查后决定;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审查后决定。

    第十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
程序、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有权批准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及提供担保除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
 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低于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细则中所述交易的范围依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非董事总经理,可列席董事会、股东大会。

    第十五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
务。

       第十六条   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部门或工作;
        (三)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责
 任;
        (四)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就相应人员的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
 理提出建议;
        (五)有权召开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
 席人员等,并于会后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六)按照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
 展,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就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八)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
 职权;
        (九)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财务负责人主要职权:
        (一)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有权部门的规定,拟定公司财务会
 计制度并报总经理及董事会批准;
        (三)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按时完成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并保证其真实性;
        (四)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财务及其他相应的部门或工作,并
 承担相应责任;
        (五)就财务及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
 提出建议;
        (六)按照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
 并负相应责任;
        (七)定期或不定期就公司财务状况向总经理提供分析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八)沟通公司与金融机构的联系,保证正常经营所需的金融支持;
        (九)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原则上至少每年一次,并
自觉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二)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三)公司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情况;
     (四)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情况;
     (五)资产购买和处置事项;
     (六)资产运用和经营盈亏情况;
     (七)经济合同、资产运用及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引发重大诉讼或
 仲裁的事项;
     (八)其他董事会授权事项的实施情况;
     (九)总经理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总经理应当保证其相关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性。

    第十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
 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
 境出现重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
 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经常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运
作等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总经理报告工作,总经
理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按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定期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公司生产、
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审定公司的经济合同。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常会和临时会议,讨论有关公司经营、
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下属子公司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总
经理办公会议议题通常包括:
     (一)制定具体贯彻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措施和办法;
     (二)拟定公司经营管理和重大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计划方案;
     (三)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
 案、公司资产用以抵押融资的方案;
     (四)拟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的建议方案;
     (五)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
     (六)拟定公司员工工资方案、奖惩方案、年度招聘和用工计划;
     (七)制(修)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具体规章;
     (八)决定涉及多个副总经理分管范围的重要事项;
     (九)听取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述职报告;
     (十)总经理认为需要研究解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组成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和其他总经理认为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召开临时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决定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发
出通知。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
可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主持会议。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应做出决定。总经理办公会应
对所议事项进行充分讨论,由总经理做出决定。非由总经理主持会议时,主持
人应将会议情况报告总经理,由总经理做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办公室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会议记录由总经理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内,一般至少
保存 5 年。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做出决定后,由总经理负责领
导、组织实施。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
 考核。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绩效评价
 作为确定总经理薪酬以及其他激励的重要依据,其薪酬分配方案应当经董事
 会批准,向股东大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参照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
 行发放。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或因
 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情节给
 予经济处罚或按照公司制度给予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