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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宏泽: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之独立意见2018-11-21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交易定价
                的公允性之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广东
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审阅了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的本次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相关评估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
设前提的合理性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和胜任能力
   公司为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具备证券业
务资格的专业评估机构,除业务关系外,评估机构与公司及本次交易的其他交易
主体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且选
聘程序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出具的评估报告符合客观、独立、公正、
科学的原则。
    2、 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能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
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
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 评估定价公允
    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
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
运用了合规且符合委托评估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
靠。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较好的相关性。评估结果客观、
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即 2018 年 6 月 30 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资产评估价
值公允、准确,评估结论合理。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
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之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黄伟坤                              岳 帅




                                                     2018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