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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宏泽: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2018-11-21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支付
现金方式向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江阴源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江
阴源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六颖康、刘汉秋、周莉(以下简称“交易对方”)
购买其持有的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55.45%
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 9 月修订并公布的《关于加强与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包括公司、交易对
方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为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
构及经办人员以及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
在因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
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重组交易各方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相关
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
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签章页)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