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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宏泽:《公司章程》修订案2018-12-06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案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公司的股份: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第二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者股权激励;
十三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条    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司收购其股份的。
        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之一进行:                             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二)要约方式;                       式;
第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要约方式;
十四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条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项至、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十五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条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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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后实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行。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收购本公司股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   份的,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除上述条款进行修订外,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2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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