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宏泽: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2019-01-10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
之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一九年一月
开源证券关于新宏泽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声明和承诺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证券”)接受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宏泽”、“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
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问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精神,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交易行为的
基础上,出具关于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与承诺:
1、本次交易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向独立财务顾问提供了出具本核查意见所必
需的资料,并且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
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2、独立财务顾问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要
求,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重大资产
购买实施情况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3、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中
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说明。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
真阅读《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全文及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其他文件、公告,并查阅有关备查文件。
4、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新宏泽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
核查意见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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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源证券关于新宏泽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目录
声明和承诺 ................................................................................................................... 2
目录 ............................................................................................................................... 3
释义 ............................................................................................................................... 4
第一节 本次交易方案 ................................................................................................. 7
一、交易方案概述................................................................................................. 7
二、标的资产的估值及作价................................................................................. 7
三、对价支付方式................................................................................................. 8
四、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与补偿......................................................................... 8
五、过渡期........................................................................................................... 10
六、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11
七、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11
八、本次交易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变化亦不构成重组上市................... 11
九、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股票仍具备上市条件............................................... 12
第二节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 13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 13
二、标的资产的过户情况................................................................................... 13
三、本次交易后续事项....................................................................................... 14
四、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14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 14
六、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
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15
七、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16
八、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16
第三节 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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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在本核查意见中,除非另有所指或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普通释义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
本核查意见 指
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次重组、本次交易、本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联通
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资 指
纪元 55.45%股权
产购买交易
公司、上市公司、新宏泽、
指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
标的公司、目标公司、联
指 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通纪元
标的资产、交易标的 指 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55.45%股权
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江阴源和投资企业(有
交易对方 指 限合伙)、江阴源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六颖康、刘
汉秋、周莉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
交易协议、《支付现金购 限合伙)、江阴源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江阴源顺投
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 指 资企业(有限合伙)、六颖康、刘汉秋、周莉关于支付现
议 金购买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55.45%股权之协
议》及其补充协议
新宏泽、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江阴源和投资
企业(有限合伙)、江阴源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六
补充协议 指
颖康、刘汉秋、周莉签署的《剩余股权转让协议》、《业
绩补偿协议》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
限合伙)、江阴源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江阴源顺投
《剩余股权转让协议》 指 资企业(有限合伙)、六颖康关于支付现金购买江苏联通
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55.45%股权之补充协议(一)剩余
股权转让协议》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
限合伙)、江阴源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江阴源顺投
《业绩补偿协议》 指 资企业(有限合伙)、六颖康、刘汉秋、周莉关于支付现
金购买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55.45%股权之补
充协议(二)业绩补偿协议》
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江阴源和投资企业(有
原股东 指 限合伙)、江阴源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六颖康、刘
汉秋、周莉、周慧玲、江阴联通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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颖鸿投资 指 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源和投资 指 江阴源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源顺投资 指 江阴源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江阴源和投资企业(有
业绩承诺方 指 限合伙)、江阴源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六颖康、刘
汉秋、周莉
业绩承诺方承诺目标公司 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净利润数额(合并报表层面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承诺净利润 指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母公司指目标公司江苏联通纪
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不低于 2,900 万元、3,150 万元、
3,350 万元
目标公司利润承诺期内的每个年度对应的实际实现的净
利润数额(合并报表层面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母公司指目标公司江苏联通纪元印务
实际实现净利润 指
股份有限公司),具体数额以新宏泽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目标公司出具的《专项年度审
核报告》所确定的数额为准
若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标资产交割完成,从次年起计算
连续三年,即利润承诺期约定为 2019 年度、2020 年度、
利润承诺期 指 2021 年度;如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交割,则承诺期
将从交割完成当年起算。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未完成交割,
双方签署补充协议另行约定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 年修订)》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次收购联通纪元 55.45%
股权出具的众联评报字[2018]第 1260 号《广东新宏泽包装
《评估报告》 指 股份有限公司拟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涉及的江苏联通纪
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
估报告》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独立财务顾问、开源证券 指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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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交割日 指 新宏泽就标的资产过户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
评估基准日 指 2018 年 6 月 30 日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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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交易方案
一、交易方案概述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江阴源和
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江阴源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六颖康、刘汉秋、周
莉合计6名交易对方签订《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收购其合计持有的联通纪
元55.45%股份。
本次交易完成后,新宏泽将持有标的公司55.45%股份,联通纪元成为新宏泽
的子公司。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因此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变动,
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标的资产的估值及作价
本次交易的作价参考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确认的
标的股权的评估值确定,交易标的采取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根据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众联评报字[2018]第
1260号),截至评估基准日2018年6月30日,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评
估基准日经审计后账面总资产为24,600.26万元,总负债为8,126.23万元,净资产
为16,474.03万元。
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后的总资产30,809.60万元,评估增值6,209.33万元,增
值率25.24%;总负债评估值8,126.23万元,无评估增减值;净资产评估值22,683.37
万元,评估增值6,209.33万元,增值率37.69%。
采用收益法评估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43,671.72万元,增值27,197.69万元,增
值率165.09%。
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选取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对交易标的的最终
评估结论。
经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在扣除2018年7月20日联通纪元向当时在册股东分
配3,623.50万元后,联通纪元100%股权的作价最终确定为40,000.00万元,5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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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的交易价格确定为22,180.00万元。
三、对价支付方式
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本次交易的股权转让款新宏泽以支付现金
方式共分四期支付,具体支付进度为:
第一期:新宏泽于本次交易事项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0日内向交易对
方支付交易对价至70%。
第二期至第四期:剩余30%部分分三次支付,各期支付比例为10%、10%、
10%。自2019年度开始,在交易对方业绩承诺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
月内,由新宏泽聘请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后的10日内,新宏泽
完成支付;当年触发本协议第七条业绩补偿及《业绩补偿协议》的,直接从本年
度应支付的10%的交易对价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交易对方自筹资金补足。同时,
各方同意从首笔付款完成之日起,剩余的30%未支付金额按照5%的年化利率支
付资金占用费,由新宏泽于下一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时一并支付,触发业绩补偿
部分应从资金占用费所计本金中扣除;剩余未支付金额继续计算资金占用费。在
每一期支付完成时,由收款方开具资金占用费发票,不得委托第三方代开(税务
主管机构除外)。
四、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与补偿
(一)业绩承诺方
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方为包括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江阴源和投
资企业(有限合伙)等在内的6名交易对方。
(二)业绩承诺期间及承诺数
业绩承诺方的利润承诺期间为2019年、2020年和2021年。
业绩承诺方承诺,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实现的净利润承诺数分别不低于
2,900万元、3,150万元及3,3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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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净利润”均指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对标的公司审计后确认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三)业绩承诺补偿方案
1、交易对方为业绩补偿义务人,对联通纪元业绩补偿期间(2019年~2021
年度)的业绩承诺向新宏泽承担补偿义务。
若2019年、2020年、2021年任一会计年度出现联通纪元实际实现净利润不足
当年承诺净利润的100%,启动特别补偿措施,交易对方须以现金进行补偿。
当年补偿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补偿金额=(联通纪元当年承诺净利润-联通纪元当年实际实现净利润)
*55.45%。
2、在业绩承诺期(2019年~2021年),若2019年出现目标公司实际实现净利
润不足当年承诺净利润的50%(含本数)及2020年和2021年任一年出现标的公司
从承诺期开始累计实际实现净利润不足从承诺期开始至当年累计承诺净利润的
50%(含本数),则甲乙双方应重新议价,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新宏泽有权要
求交易对方回购其向新宏泽所转让的标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回购价格的资金
支付以新宏泽实际支付的资金为准,具体为:回购价格的资金支付金额=新宏泽
实付交易金额(X)+(X*5%*实际占用天数/365天)-交易对方向新宏泽实
际已支付的业绩偿款(含资金占用费)。
3、交易对方触发回购义务,交易对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回购义务(双
方约定在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出具日起20日内履行回购义务),且在各方就重新议
价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约定,在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出具日起10日内就重新议
价达成一致意见)的,新宏泽有权要求交易对方及其担保人继续履行回购义务并
按本次实际回购金额的20%追究交易对方及其担保人的违约责任。
4、业绩承诺期内出现地震、火灾、水灾、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标
的公司不能正常生产持续3个月以上的,应自动顺延一年。交易对方同意承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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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一年度触发本协议第四条业绩补偿条款的,新宏泽直接从本年度应支付交易对
价以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第三条第3.4款约定的资金占用费中扣除。
5、就本协议关于标的公司业绩承诺及补偿事宜,颖鸿投资、源和投资、源
顺投资普通合伙人对其补偿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五、过渡期
(一)过渡期安排
1、过渡期时间:过渡期指自评估(审计)基准日(不含当日)起至交割日
(含当日)的期间。
2、过渡期内,交易对方应对标的资产尽善良管理义务,保证持续拥有标的
资产的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以使其权属清晰、完整;确保标的资产不存在司法冻
结、为任何第三方设定质押或其他权益;合理、谨慎地运营、管理标的资产;不
从事非正常的导致标的资产价值减损的行为。
3、过渡期内,标的公司如实施新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借款、对外担保、
重组、放弃债务追索权、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或基金投资、合并或收购交易等日
常生产经营以外可能引发标的资产发生重大变化的决策,且该等决策单笔或同类
型事项累计涉及的金额在标的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的,交易对
方之任何一方有义务事先征求新宏泽的书面同意。
4、各方同意,标的公司截止2017年12月31日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归本次股
份转让前原股东享有,并在约定的日期前分配完毕;但交易对方分红后的账面未
分配利润不得低于2018年上半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金额。
5、各方同意,在标的资产交割完成日前,交易对方不可对标的公司2018年
01月01日之后滚存的利润进行分配。标的公司自2018年01月01日至截至评估(审
计)基准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二)过渡期间损益
各方均同意,过渡期内,标的资产的期间收益由新老股东按交割后持有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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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股权比例共同享有;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产生的损失由交易对方按交割前
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承担,并以现金方式向新宏泽补足,该等须补足的金额
以资产交割审阅报告为准。
六、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中新宏泽购买标的公司55.45%股权。根据新宏泽2017年度经审计的
财务数据及标的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以及交易作价情况,相关比例计
算如下:
单位:万元
比较项目 标的公司 交易价格 孰高 新宏泽 占比
资产总额 22,736.96 22,180.00 22,736.96 52,611.74 43.22%
净资产 15,649.82 22,180.00 22,180.00 42,709.02 51.93%
营业收入 20,998.65 —— 20,998.65 26,933.83 77.96%
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标的公司的营业收入
指标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应指标的比例超过50%,标的公司的净资产
指标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年末相应指标的比例超过50%。因此,本次交易构成重
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采用现金支付,不涉及发行股份,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无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核。
七、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以及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本次交
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八、本次交易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变化亦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也
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产生变化。亦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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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上市。
九、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股票仍具备上市条件
根据《证券法》、《上市规则》等规定,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
备上市条件是指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总股本的25%,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
社会公众不包括:(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2)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不影响公司的股本总额和股权结构,不会导致公
司的股权结构和股权分布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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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
(一)上市公司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
1、2018年11月20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等议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年11月20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等议案。
3、2018年12月24日,上市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的议案。
(二)交易对方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
1、2018年11月20日,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召开合伙人会议,审
议通过将持有的联通纪元的40.61%股权转让给新宏泽。
2、2018年11月20日,江阴源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召开合伙人会议,审
议通过将持有的联通纪元的6.47%股权转让给新宏泽。
3、2018年11月20日,江阴源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召开合伙人会议,审
议通过将持有的联通纪元的4.12%股权转让给新宏泽。
(三)标的公司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
1、2018年11月19日,联通纪元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新宏泽收
购联通纪元55.45%的股权。
2、2018年12月4日,联通纪元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新宏泽收
购联通纪元55.45%的股权。
二、标的资产的过户情况
根据联通纪元所提供的最新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以及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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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源证券关于新宏泽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局出具的《公司备案通知书》(【2019】第01020001号)等文件,过户登记至新
宏泽名下的工商手续已办理完毕,联通纪元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直接持有联通
纪元55.45%的股权。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新宏泽本次支付现金购买的资产过户事宜已
履行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
三、本次交易后续事项
本次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完成后,新宏泽尚待完成以下事项:
1、上市公司尚需按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约定向交易对方支付现金。
2、上市公司将聘请经交易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联通纪元过渡
期间的损益情况进行审阅,根据审阅报告确定过渡期间损益的金额。
3、本次交易相关各方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协议及承诺等相关事项。
截至目前,交易相关方按照本次交易涉及的协议、承诺等履行义务情况良好,
本次交易的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资产交割、过户过程中未发现
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情况
经核查,自上市公司披露《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至本核查
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动。
(二)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情况
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标的公司董事会成员5名,其中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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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源证券关于新宏泽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名由新宏泽提名,董事长由新宏泽提名人选担任;标的公司监事会成员3名,由
新宏泽委派2名监事,其中1名担任监事会主席;标的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新宏泽
推荐人选,董事会聘用;总经理由交易对方推荐人选,董事会聘用。
1、2018年11月19日,联通纪元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作出决议,同意陈
加铭、朱国洪、周建新辞去董事职位并提名肖海兰、李艳萍、郑金亮为联通纪元
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2、2018年11月19日,联通纪元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作出决议,同意单
丹丹、卢朝明辞去监事职位并提名夏明珠、黄绚绚为联通纪元第二届监事会非职
工代表监事。
3、2018年12月4日,联通纪元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陈
加铭、朱国洪、周建新辞去董事职位并选举肖海兰、李艳萍、郑金亮为联通纪元
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同意单丹丹、卢朝明辞去监事职位并选举夏明珠、黄绚绚为
联通纪元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2018年12月25日,联通纪元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作出决议,选举肖
海兰为联通纪元董事长,聘用莫源为联通纪元总经理。
5、2018年12月25日,联通纪元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作出决议,选举夏
明珠为联通纪元监事会主席。
上述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事项已办理完毕工商备案
手续。
六、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
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的情形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
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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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源证券关于新宏泽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七、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及承诺已在《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
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中予以披露。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交易各
方均已按照相关协议的约定履行协议,不存在违反相关协议的行为;相关承诺方
已经或正在按照其出具的相关承诺的内容履行相关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八、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上市公司尚需按照《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向交易对方各方支付交
易对价。在交易各方按照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
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交易各方按照相关协议和承诺履行各自义
务的情况下,新宏泽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对本次交
易实施不构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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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源证券关于新宏泽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第三节 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操作规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重组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履行了法定的决策、审批程序,已获得了必要的批
准,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交易涉及资产的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合法有效。
4、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实质
性差异的情况。
5、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
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6、本次交易各方正在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未发生违约的情形。交
易各方不存在实质性违反已做出的承诺内容的情形。
7、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及承诺已切实履行或正在履行中,在交易各方按照签
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相关后续
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可预见的实质性法律障碍,不存在重大风险。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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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源证券关于新宏泽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孙 鹏 程昌森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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