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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宏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22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有关
资料后,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
2019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
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
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以前期间
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 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出具的《关于 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违规的情
形。


       三、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抵押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以自有房地产作抵押担保向银行申请
授信符合公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公司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以自有房地产作抵押担
保向银行申请授信的事项。


    四、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
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执行新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
影响,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黄伟坤、岳帅
                                                       2019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