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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宏泽:关于收到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2020-07-24  

						证券代码:002836             证券简称:新宏泽            公告编号:2020-060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宏泽”)于 2020 年
7 月 22 日收到代理律师送达的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潮州中
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粤 51 民辖终 32 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2020 年 4 月,公司就莫源、六颖康、第三人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
司侵权责任纠纷向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
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该案件于 2020 年 4 月底获法院受理,受理法院已出具了
《受理案件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2020)粤 5102 民初 544 号】等材料。
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公司
提起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4)。
    2020 年 6 月,公司就上述诉讼事项向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递交了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已受理公司提交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同时出具了《民事
裁定书》【(2020)粤 5102 民初 544 号之二】。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
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51)。
    二、进展情况
    目前该诉讼正处于管辖权异议裁定阶段,莫源、六颖康与公司、江苏联通纪
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纪元公司”)不服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2020)粵 5102 民初 544 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
由如下:
    依据公司主张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该案侵权直接结果发生地为联通纪元
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应由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公司作为该诉讼案第三人联通纪元公司的股东,向莫源、六颖康提起诉讼,
请求返还公司印章以及赔偿商誉减值损失,依据“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中的损害
股东利益责任纠纷,应该由联通纪元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请求依法撒销原审裁定,将该诉讼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江苏省江阴市
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潮州中院认为:
    2020 年 3 月以来,莫源、六颖康封锁何晓丽的办公室和何晓丽存放联通纪
元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网银 U 盾的保险柜,并登报声明联通纪
元公司印章遗失,重新雕刻联通纪元公司相关章并自行保管。莫源、六颖康的侵
权行为致使新宏泽公司无法取得、使用联通纪元公司的印章,篡夺了新宏泽公司
对联通纪元公司的控制权、决策权、经营权、管理权,造成新宏泽公司蒙受商誉
减值损失等。因此,根据新宏泽公司上述起诉的事实理由、诉讼请求以及提供的
证据材料评判,本案应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中的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原审法院
将本案案由确定为侵权责任纠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其次,本案双方系因履行涉案协议过程中产生与该协议相关的纠纷。涉案协
议中约定,凡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
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
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
规定”的规定,涉案协议载明的签订地为深圳市龙华区,是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
系的地点,且上述协议管辖条款没有违反民事诉讼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应认
定该协议的约定管辖为合法有效。因此,本案应由双方协议约定的深圳市龙华区
人民法院管辖。另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已分别立案
受理与涉案协议相关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因此,本案由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一并审理,既方便法院审理和合理使用司法资源、方便当事人诉讼,也有利于查
明案件事实、统一裁判标准、全面化解双方纷争。综上,莫源、六颖康上诉请求
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
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2020)粤 5102 民初 544 号之二民事裁定;
    2、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公告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在诉讼审结之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
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