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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宏泽: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暨相关诉讼进展的公告2021-04-17  

                        证券代码:002836               证券简称:新宏泽          公告编号:2021-015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
                            暨相关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市中级
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0)粤 03 民初
678 号)】、《民事裁定书》【(2020)粤 03 民初 3607 号、(2020)粤 03 民初 678
号之三】,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2020)粤 03 民初 678 号案件
    2020 年 3 月底,公司向深圳中院对被告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江
阴源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江阴源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六颖康、刘汉秋、
周莉、莫源、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就股权回购事项提起诉讼,请求判
令被告支付股权回购款、违约金及前期律师费,案号为(2020)粤 03 民初 678
号。
    上述诉讼案件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进展详见公司在 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
时报》披露的相关公告。【《关于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5)、《关于收
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61)、《关于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暨诉讼
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1)、《关于收到<传票>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1-004)。】
    (二)(2020)粤 03 民初 3607 号案件
    2020 年 5 月,原告六颖康、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就被告广东新
                                      1
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
龙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4,730.18 万元并
承担该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该案件于 2020 年 5 月底获深圳龙华法院
受理,公司已收到深圳龙华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20)粤 0309 民初 7944
号】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2020 年 5 月底,公司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
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将(2020)粤 0309 民初 7944 号案件移至深圳中院,与(2020)
粤 03 民初 678 号案件合并审理。根据深圳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
粤 03 民辖 155 号】,同意该上述案件与(2020)粤 03 民初 678 号案件合并审理。
    2020 年 8 月 21 日,公司收到代理律师送达的深圳中院出具的《传票》(2020)
粤 03 民初 678 号、(2020)粤 03 民初 3607 号】、《应诉通知书》【(2020)粤 03
民 3607 号】,(2020)粤 0309 民初 7944 号案件已移送深圳中院并立案,案号为
(2020)粤 03 民初 3607 号。
    上述诉讼案件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进展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http:
//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
时报》披露的相关公告。《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42)、
《关于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0-061)、《关于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
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1)、《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101)、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05)。】
    二、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0)粤 03 民初 678 号】、
《民事裁定书》【(2020)粤 03 民初 3607 号、(2020)粤 03 民初 678 号之三】。
    (一)调解情况
    经深圳中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民事调解书》(2020)
粤 03 民初 678 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各方当事人:甲方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一江阴颖鸿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乙方二江阴源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乙方三江阴源顺投资企业(有
限合伙)、乙方四六颖康、乙方五刘汉秋、乙方六周莉、乙方七莫源(以上乙方
一至乙方七合称乙方),丙方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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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于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解除《关于广东新宏
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收购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55.45%股份
之协议》及《补充协议(一)剩余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二)业绩补偿协
议》以及其他配套协议(如有)。甲方应根据民事调解书规定向乙方返还所持丙
方合计 55.45%的股份“目标股份”),乙方应根据民事调解书规定向甲方支付股
份返还款合计人民币 163,023,000(其中包括甲方已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本金
155,260,000 元,资金占用费 7,763,000 元,以下简称“股份返还款”)。
    2、乙方应当分三期向甲方付清股份返还款,具体支付时间和金额如下:
    (1)甲、乙、丙三方于民事调解书生效后 3 日内,甲方向法院申请解除对
丙方名下账号为 1064*************的中国农行江阴澄江支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丙方同意该账户内的全部款项划转至丙方名下账号为 1103***************的中
国工商银行江阴城西支行账户内继续冻结。在法院解除该账户的冻结措施后 40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第一期股份返还款人民币 5,000 万元。
    (2)在乙方支付完毕第一期股份返还款后 3 日内,甲方向法院申请解除对
丙方名下账号为 1103***************的中国工商银行江阴城西支行账户的冻结
措施。在法院解除该账户的冻结措施后 10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第二期股份
返还款 4,000 万元。
    (3)在乙方支付完毕第二期股份返还款后 3 日内,甲方向法院申请解除对
丙方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在法院解除对丙方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
措施后 15 日内,且甲方已经解除其持有 55.45%的股份质押登记手续且无其他权
利负担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完毕剩余全部股权返还款 73,023,000 元。
    (4)乙方向甲方付清股份返还款之日起 3 日内,甲方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乙
方和丙方名下其他所有资产的查封、扣押和冻结措施。
    3、自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经营
风险、债权债务及法律责任全部转移由乙方承担。乙方向甲方付清股权返还款之
日起 15 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各方同意在各方之间所有的诉讼案件实际发生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保全担保费、法院委托审计评估费、律师费、以及其他任何诉讼费用由各方各自
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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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甲、乙、丙各方一致同意人民法院制作(2020)粤 03 民初 678 号案件民
事调解书,各方遵照执行,若有违反,守约方有权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乙方、丙方应当于民事调解书下达之日起 3 日内向法院申请撤回(2020)粤
03 民初 3607 号之起诉并撤销诉讼财产保全,并向法院申请撤回(2020)苏 0281
民初 3353 号案件、(2020)苏 0281 民初 9332 号案件、(2020)苏 0281 民初 3347
号案件、(2020)苏 0281 民初 2830 号案件之起诉/上诉。甲方应当于民事调解书
下达之日起 3 日内向法院申请撤回(2020)粤 0309 民初 13803 号案件之起诉。
    6、上述协议,各方当事人已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签字,不违反法律规定,
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本诉受理费 1,071,642.96 元,减半收取为 535,821.48 元,由广东新宏
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 21,356 元,减半收取为 10,678 元,由江
阴源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江阴源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刘汉秋、周莉负
担;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由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广东新宏
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多预交的 535,821.48 元,江阴源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江阴源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刘汉秋、周莉多预交的 10,678 元,由法院分别
予以退回。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深圳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粤 03 民初 678 号之三】主
要内容如下:
    解除对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户名:江苏联通纪元印
务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澄江支行;账号:
1064*************)的查封措施;同时将该账户中的所有存款扣划至江苏联通
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江阴城西支行账号为
1103***************账户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三)深圳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粤 03 民初 3607 号】主要内
容如下:
    准许原告六颖康、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 278,309 元,因撤诉减半收取 139,154.5 元,保全费 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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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计 144,154.5 元,由原告六颖康、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承担,多收
部分 139,154.5 元,由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退回原告六颖康、江阴颖鸿投资企
业(有限合伙)。
    三、本次公告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2020)粤 03 民初 678 号案件、(2020)粤 03 民初 3607 号案件已经深
圳中院调解,若调解协议能顺利履行,预计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积
极影响,具体数据以审计机构确认的为准。目前该调解书尚在执行过程中,期间
存在不确定性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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